梁河:以案明纪强警示

发布时间:2015-10-20 10:59:16   来源:德宏州纪委

“违纪资金共37万……。给予双开处理5人,1人留党察看1年……”。

9月25日,县纪委组织县教育局相关负责人、违纪案件涉及中、小学负责人召开了梁河县教育系统违纪案件通报会议。会上,县纪委常委、案审室主任许茂专对案情及处分决定进行了通报:

邵维忠在担任梁河县平山中学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6万元,为他人在学校食堂承包中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梁河县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邵维忠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没收其违法所得6万元;梁河县纪委监察局给予邵维忠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孙加佐在担任梁河县小厂中学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4万元,为他人在学校食堂、校园超市承包中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梁河县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孙加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没收其违法所得4万元;梁河县纪委监察局给予孙加佐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尹安伟在担任梁河县河西中学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6万元,为他人在学校食堂、校园超市承包中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梁河县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尹安伟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没收其违法所得6万元;梁河县纪委监察局给予尹安伟行政开除处分。

赵兴源在担任梁河县曩宋中学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4.3万元,为他人在学校食堂承包、设备采购中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梁河县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赵兴源有期徒刑五年,没收其违法所得14.3万元;梁河县纪委给予赵兴源开除党籍处分,其主管部门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李文金在担任梁河县教育局党总支副书记期间,收受他人人民币3万元。为他人在学校食堂承包、设备采购中谋取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梁河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李文金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没收违法所得3万元;梁河县纪委给予李文金开除党籍处分。

本次教育系统接连发生这样的案件,教训是惨痛的。县纪委相关人员结合本次违纪案件,带着责任,带着思考,带着感情,带着对本次违纪党员干部的痛惜、对其所在单位亡羊补牢的期冀做了发言。会后梁河县纪委还分别约谈了县教育局班子及涉案学校新任领导。要求教育系统深刻汲取该系列案件的教训,在中小学及整个教育系统开展自查,及时发现管理中的漏洞,并建立规范食堂管理等规章制度,编织制度的笼子,用制度管人管事,坚决杜绝此类案件的再次发生。

这次的案件通报采取以案说纪的形式,在整个教育系统起到较好的警示作用,用本单位身边人活生生的案例给教育系统广大干部职工上了一堂生动的警示教育课,改变以往“案结事了”的现象,做到了查处一个案件、自查一个系统、挽救一批干部、建立一套机制,惩治和预防两手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