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源:“五规范”提高办案质量

发布时间:2015-07-22 15:26:45   来源:曲靖市纪委

富源县在案件查办工作中始终绷紧“安全弦”,注重细节,规范程序,不断提高查办案件质量,提升查办案件的科学化水平,创造了连续10余年案件“零事故、零申诉”的记录。

规范程序,控制流程。信访初核、调查、审理三个环节明细规范,审核把关严格。实行案件查办工作“查管审”分离制度,即做到案件的调查、监督管理、审理三项工作密切配合,互相监督,加强案件查处管理,保证了案件安全和查办质量。

规范调查,注重证据。调查报告落款要求有调查人员的亲笔签名;错误事实见面材料中本人提出异议的部分,要求附一个调查组的意见说明;物证的照片、录像,书证的副本、复印件、节录本等,经与原物原件核对无误后才能提取,并注明出处,且提取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规范移送,强化审理。案件调查结束后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案件检查部门要按规定将所有的材料装订成卷,经分管案件检查和分管案件审理的领导批准后全部移送案件审理部门。案件审理部门应自收到移送材料之日起三日内进行形式审核,对符合移送条件的,要与案件检查部门办理正式交接手续;对不符合移送条件的,可要求案件检查部门补充调查或补送相关材料。

规范文书,送达到位。党纪处分决定中应当写明处分生效时间、党员享受的申诉权以及受理申诉的组织。对于受处分人不在本地的案件,处分决定应采取亲自送达或委托送达的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规范资料,整理归档。严格按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来装订案件材料,严格实行“一案两卷”制,即检查卷、案审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