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文山州丘北县制定出台《乡(镇)和县直部门巡查工作暂行办法》,就巡查工作的对象、范围、工作程序、内容和结果运用、纪律责任等作出具体规定,将对各乡(镇)和县直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形成制度化、常态化机制。
《办法》规定每年有选择性地抽取3至5家单位,实行日常巡查和重点巡查,巡查过程中,对存有一般性问题的,由县纪委与被巡查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反馈情况,指出不足,提出明确要求;对存有较大问题的,给予亮牌警告,限期整改;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及时交纪检监察机关进行严肃查处,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班子进行组织调整。同时,把巡查评价结果登记备案,作为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以及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