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塔区:推行校务和医务监督委员会制度

发布时间:2015-06-01 09:51:45   来源:云南省纪委

日前,红塔区在全区各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和各公立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中实行校务(医务)监督委员会制度,探索建立完善学校(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党组织领导、(教)职工会(代表会)决策、学校(单位)执行、校务(医务)监督委员会监督、区纪委和区教育局(区卫生局)党工委指导督查“五位一体”的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引导学校和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牢固树立廉洁、规范和法制意识,推进和深化廉洁从政、廉洁从教、廉洁行医,促进学校和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和谐健康发展。

红塔区校务(医务)监督委员会是对学校管理事务和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实施监督的自治性常设机构,在区教育局和区卫生局的指导下独立行使监督权,实施义务监督。

校务(医务)监督委员会任期为3年,委员3-5名,设主任1名,成员从本单位教职工和干部职工中推选产生,主要考虑单位工会负责人、“两代表一委员”、民主党派人士或普通教职工(医务人员)。同时实行回避制度,现任学校(单位)党政班子成员及其直系亲属和现从事学校(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及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督委员会成员。

校务(医务)监督委员会对学校(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重大决策、工程、采购、资金财务、重大事项、校务(医务)公开等事项实施监督,具有知情权、参与权、质询和建议等4项权利,履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依规依纪监督、协助学校(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贯彻执行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等4项义务,其成员可以列席本学校、本单位党组织会议、行政会议、(教)职工代表会议,了解掌握并监督校务(医务)决策和管理,同时执行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报告违纪违法情况制度并建立健全工作例会、工作报告、工作评议等制度,定期研究监督工作、汇报工作情况,主动接受区纪委和主管部门的督查指导,接受(教)职工评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