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源: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结果的运用

发布时间:2015-05-29 09:57:19   来源:云南省纪委

近日,沧源自治县率先出台《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暂行办法》,加强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的运用。。

办法规定,将检查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列入领导干部问责的重要内容,领导干部述廉及民主测评情况记入本人廉政档案。对评定为“优秀”等次的责任单位,参照上级有关规定和做法给予适当表彰奖励。对评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纪委书记(纪检组长)进行诫勉谈话。对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属于县管干部的给予免职处理,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纪委书记(纪检组长)进行诫勉谈话。属市管或省属单位管理的干部,按相关规定处理。对连续两年被评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连续两年任该责任单位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属于县管干部的给予免职处理,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纪委书记(纪检组长)进行诫勉谈话。属市管或省属单位管理的干部,按相关规定处理。对评定为“不合格”等次或连续两年被评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责任单位,取消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评先评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