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宣威市纪委监察局制定出台了《宣威市廉政审查暂行办法》,旨在为切实履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职能,规范干部选拔任用、职称评定、因公(私)出国(境)、单位(个人)评优评先表彰等工作的廉政审查程序,促进廉政审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该办法从廉政审查的审查范围、审查内容、审查程序、审查意见及工作纪律等方面对廉政审查工作作出规范。
审查范围更加明晰。科级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的选拔任用、评优评先、表彰奖励、出国(境)和科级单位的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审查;科级以下干部职工的选拔任用、评优评先、表彰奖励、出国(境)和科级以下单位的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由基层纪(工)委(纪检组)或主管部门(单位)负责审查,需市纪委监察局出具廉政审查依据的,由基层纪(工)委(纪检组)或主管部门(单位)初审后报市纪委监察局审查。
审查内容更加详细。审查内容包括是否有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被立案调查情况;是否有因违纪违法受处分情况;是否有被问责情况;是否有群众反映的信访举报问题及核实情况;是否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有关规定情况。
审查程序更加严格。明确审查工作由市纪委党风室具体负责办理,分别征求信访室、纪检监察室、执法监察室、案件审理室审查意见,经纪委党风室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根据审查事项情况报纪委分管领导、纪委主要领导或书记办公会审定。
审查纪律更加严肃。送审单位必须如实提供被审查对象的具体情况,送审人员和审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审查涉及的相关内容。对各级各部门在廉政审查过程中审查意见不实,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