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县出台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查办案件协作配合办法

发布时间:2015-05-01 09:43:47   来源:昆明市纪委

石林县纪委监察局注重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处理案件过程中的协调配合作用,出台了《石林彝族自治县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查办案件协作配合办法(试行)》,建立“信息互通、力量互助、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办案新机制,全面提升突破大案要案能力,加大查办案件力度,确保涉案党员、干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及法律的制裁。

办法规定,纪委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要建立完善“五项制度”。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县纪委监察局、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领导轮流主持召开;二是建立情况信息交流和通报制度,县纪委监察局和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每个单位明确一名案件管理信息员,原则上每月进行一次信息交流和情况通报,遇有重要情况及时通报;三是建立工作会商制度,县纪委监察局和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应及时转送涉及相关部门的举报材料,积极会商,对案件线索进行分析评估。四是完善案件移送制度,县纪委监察局和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发现党员干部有违纪违法问题的,应相互及时通报情况,在一个月内移送案件。五是建立联合办案制度。对案情复杂、涉及面广、涉案问题较多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县纪委监察局与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等机关应进行联合办案,按照各自职责,依照法定程序,组成专门办案组,集中人员、集中时间,整合资源,联合办理,确保案件查办工作顺利进行。

办法要求,要规范“三个环节”程序。一是完善移交手续。线索、案件移送工作要做到材料齐全、手续完备,严格按照涉密文件资料管理规定,专人递送、专人管理,移送和反馈要登记备查。二是迅速进行审查。县纪委监察局与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接到移送案件后,要及时进行审查,对应受理或立案查办的,及时办理受理或立案手续;经过审查,不予受理或立案的,书面告知移送单位不受理或不立案的理由,并将案件材料退回移送单位。三是及时反馈结果。案件办结后,接收单位应将案件各阶段进展情况向移送单位反馈,送达相关材料

办法指出,查办案件协作配合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县纪委监察局和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协作配合查办案件工作。对在查办案件协作配合工作中,不按要求及时移送案件材料,推诿扯皮,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失职渎职、贻误办案时机的单位或个人,依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