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康:全力推行“乡案县审”工作机制

发布时间:2015-04-24 09:12:58   来源:临沧市纪委

镇康县纪检监察机关县级设有县纪委监察局及4个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1个县直单位纪委、3个县直单位纪检组、1个县直单位监察室。乡镇设有7个乡镇纪委和派驻监察室。村级设有71个村务监督委员会、3个社区纪律监督小组。全县纪检监察系统共有编制74名,现有66人。2014年以前,我县在查处党员干部违纪案件中,采取的是按干管权限分级负责的办法,对各乡(镇)纪委、县直各纪检部门(纪检组)、县纪委监察局各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以下简称纪检部门)办理的案件指导不够,导致基层纪委查处的案件参差不齐,差距较大。一是案件质量低。查办案件重实体轻程序,常常出现查审不分、程序颠倒,在案卷中表现为事实表述不清晰,证据材料不齐全,定性不准确,处分档次不恰当,文书格式不规范等现象。二是办案效果未能彰显。查办案件只满足于个案的快办快结,查而不研、查而不纠、查而不防,案件警示教育效果不明显,案后总结不深入,整改措施跟不上,未能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震慑腐败、纠正错误等治本功能,导致同类问题一再发生,办案工作得不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2014年,为促进各乡(镇)纪委案件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依纪依法办案水平和审案质量,镇康县纪委监察局制定出台了《镇康县纪检监察机关“乡案县审”工作暂行规定》在全县纪检监察系统全面推行 “乡案县审”工作机制。主要做法:一是各纪检部门立案调查,需要给予被调查人党纪政纪处分的违法违纪案件,在作出处理决定前,都要报经县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审核把关。呈报前,办案单位要进行初审并形成审理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与全部案件材料一并上报。二是各纪检部门报送审核的案件,当事人涉及开除处分的,除报送审核案件的相关材料外还应作出请示,经县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由纪委监察局批复,各纪检部门按照批复内容进行处理。当事人涉及开除以外处分的,各纪检部门向县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报送审核案件的相关材料,案件审理室制作审核意见,报经有关领导审批后向各纪检部门反馈,各纪检部门参照反馈意见进行处理。三是各纪检部门在接到县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审核意见后,如无异议,应予采纳,并及时履行相关程序,在10日内作出处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复审申请。四是“乡案县审”工作必须坚持下列原则:第一坚持各纪检部门的审理职能和责任不变;第二坚持各纪检部门的处分权限不变;第三坚持专人审核、集体审议;第四坚持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第五坚持协调沟通,充分听取办案单位意见;第六坚持回避制度,严肃案件审理纪律;第七坚持保障被处分人员的合法权益。

2014年以来,县纪委监察局共审结乡镇案件21件,“乡案县审”率达到100%;共督促完善事实证据20条,纠正定性上出现错误或偏差的案件17件,纠正量纪上出现畸轻畸重的案件7件,督促完善手续程序18件,保证了乡镇办案质量,维护了党员干部权益,未出现申诉复议案件,有效提高了办案质量。一是提高了基层办案人员的业务能力。通过推行“乡案县审”,基层纪检干部学到了案件审理工作中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增长了案件审理业务知识,促进了基层纪检干部业务能力的不断提高。二是克服了查审不分的现象。通过对乡镇案件的审核把关,克服了过去乡镇纪检干部既查案又审理,查审不分的弊端,真正做到了查审分开,监督到位。三是确保了案件质量。结合“乡案县审”,注重对基层纪检人员的业务培训和个案提高,指出了存在问题,促使办案人员对存在问题补充完善,使每个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四是规范案卷材料的管理。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和省纪委监察厅编印的《纪检监察常用审理文书格式》对各种文书材料统一了标准,要求案件移送审理时必须材料齐全、文书规范,结案后案卷由各乡镇纪委归档保管,促进了全县案件档案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推行“乡案县审”工作的启示:一是推进办案模式创新,营造惩治腐败的强大合力。行之有效的办案模式,是办案实践和经验的总结提升,是提高办案水平、促进办案深入的有效载体。“乡案县审”的办案模式进一步彰显了由原来乡镇单兵作战向县乡整合资源办案的转变,真正实现了办案资源的优化组合。二是推进制度创新,激发惩治腐败的内在活力。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依然艰巨,做好查办案件工作,要坚持用制度予以规范和约束,《镇康县纪检监察机关“乡案县审”工作暂行规定》制度使乡镇纪委的办案水平和审案质量跨上一个新的台阶,为此,镇康县纪委监察局将逐步推进查办案件工作体制机制的创新,不断激发惩治腐败的内在活力。 (金石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