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源:严格执行主要领导“四不直接分管”制度

发布时间:2015-04-24 08:55:48   来源:云南省纪委

沧源自治县制定出台《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具体实施办法》后,全县各级党委(党组)、各部门及时制定了落实《具体实施办法》的意见,明确要求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投标。

一是重新调整领导班子分工。凡主要领导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标等工作的,及时进行调整;

二是制定单位“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标等工作的制度。明确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各自的职责、权限、运作程序和目标要求。主要领导对本单位财务、人事、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工作负总责,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是县委将“四不直接分管”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由县纪委县监察局牵头,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