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屏:完善廉政谈话制度

发布时间:2015-03-20 14:43:41   来源:红河州纪委

为加强和改进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石屏县结合实际制定了《石屏县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办法》。该办法规定谈话主要分为任职廉政谈话、届中廉政谈话、重要(风险)岗位廉政谈话、信访谈话、诫勉谈话、警示谈话、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七种类型。

一是任职廉政谈话。对新提拔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根据实际工作职责,按照廉洁从政的基本要求进行廉政谈话。谈话方式可以采取集体谈话,也可以采取个别谈话。与各乡镇和县属各单位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谈话,由县纪委书记或委托的县纪委副书记进行;与乡镇和县属各单位党政副职领导干部的谈话,由县纪委分管领导进行。

二是届中廉政谈话。届中,由谈话对象对过去几年中个人执行党纪政纪规定、廉洁自律的情况如实向组织陈述,根据实际情况,向谈话对象提出勤政廉政要求,以进一步增强廉洁自律意识,不断规范廉洁从政行为。谈话方式可以采取集体谈话,也可以采取个别谈话。与各乡镇和县属各单位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谈话,由县纪委书记或委托的县纪委副书记进行;与各乡镇和县属各单位党政副职领导干部的谈话,由县纪委分管领导进行。谈话对象的个人陈述可采取口头或书面两种形式。没有届期的参照有届期的执行。

三是重要(风险)岗位廉政谈话。对职务调整变动为涉及人财物管理的重要(风险)岗位的领导干部及时进行廉政谈话,根据工作实际,对其在重要(风险)岗位上履职提出廉洁从政要求。谈话方式可以采取集体谈话、个别谈话,也可结合任职廉政谈话一并集中进行。与各乡镇和县属各单位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谈话,由县纪委书记或委托的县纪委副书记进行;与各乡镇和县属各单位党政副职领导干部的谈话,由县纪委分管领导进行。

四是信访谈话。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进行核实后,并视情况要求被举报的领导干部说明情况。谈话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与各乡镇和县属各单位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谈话,由县纪委书记或委托的县纪委副书记进行,也可根据问题性质由县纪委分管领导进行;与各乡镇和县属各单位党政副职领导干部的谈话,由县纪委分管领导进行。

五是诫勉谈话。根据党内监督和诫勉谈话的有关规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谈话以个别方式进行。与各乡镇和县属各单位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谈话,由县纪委书记进行,也可根据问题性质报经县纪委书记同意后由县纪委分管领导进行;与各乡镇和县属各单位党政副职领导干部的谈话,报经县纪委书记同意后,由县纪委分管领导、县纪委分管领导委托的县纪委部门领导或委托其所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进行。

六是警示谈话。对乡镇、部门、单位,在一个时期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与下级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谈话。谈话可以采取集体谈话与个别谈话相结合的方式,视情况可由县纪委书记、副书记或分管领导进行。

七是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对乡镇和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有关问题需要研究交换意见、谈话对象本人及领导班子廉洁自律方面存在问题、所分管单位和部门违纪案件查处不力、所分管单位和部门行业不正之风制止不力或遇到其他问题时,纪委负责人应对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

廉政谈话工作在县纪委常委会的领导下进行,目前,石屏县共对 200余名领导干部进行了廉政谈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