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陆良县制定《关于调整不适宜从事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的办法》。
《办法》对不适宜从事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的事项进行了明确,即:发表不当言论造成影响,无故旷工违反劳动纪律,不认真履职贻误工作,违反办案纪律,以权谋利,受党政纪处分等六类人员均认定为不适宜从事纪检监察工作。
《办法》规定六类人员由县纪委监察局分门别类进行处理,涉及科级干部的,由县纪委监察局会同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提出调整意见建议,提请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涉及一般干部的,由其所在部门的党组织给予调查、调整,并报县纪委干部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