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宁:“四个明确”规范请示报告 强化对纪委监察干部监督管理

发布时间:2015-01-28 15:16:51   来源:保山市纪委

为进一步严明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切实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管理,昌宁县纪委监察局实施请示报告制度,并通过“四个明确,强化请示报告制度的规范执行。

明确请示事项。出差下乡、参加会议和学习培训活动情况、请销假、需要接待外来人员及涉及经费开支的事项、需要以县纪委监察局的名义召开的会议、印发的文件或上报等事项必须请示。

明确报告事项。阶段工作开展情况,工作落实过程中出现的重要事项、重大问题;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到昌宁检查指导工作和调研,接受检查、调研事项准备情况;县纪委常委会、书记办公会、局长办公会确定事项和领导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机关内部确定的各类监督、检查、调研事项开展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考核等专项工作情况;个人重大事项;个人因私事外出(县外)等事项必须报告。

明确请示报告程序和方式。遇有需要请示报告的情况,县纪委副书记要及时向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报告,各室主任、各纪工委书记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县监察局副局长要及时向局长报告,纪工委副书记要及时向纪工委书记报告,非领导职务干部和一般干部职工要及时向室主任或纪工委书记报告。报告方式视具体情况而定,可以采取书面、口头、电话报告等形式。

明确执行要求。分管领导要按季度组织召开分管(联系)室、纪工委干部职工会议,听取相关室、纪工委及干部职工工作情况汇报,全面掌握分管工作及干部职工工作情况,分析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做好工作安排部署。工作情况实行定期报告,涉及经费支出的事项要经批准后才能实施,对上请示报告事项经主管领导审签后,一律由办公室上报。同时,请示报告执行情况由办公室和干部室负责督查,严格纳入对干部职工的考核。(曾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