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屏县推行“备案制”打造阳光低保

发布时间:2015-01-08 14:03:10   来源:红河州纪委

为有效杜绝“关系保”、“人情保”,保障困难群众切身利益,石屏县制定出台了《石屏县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申请(享受)低保待遇备案制度》,实行低保申请备案制度,备案表内容不完整或异议较大的,一律不予审批。

“备案制度”明确要求:低保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应如实申明与低保经办人和村(居)委会干部是否有近亲属关系,有关系的要填写备案登记表。村(居)民委员会或基层单位进行民主评议时,首先要审核确认申请人是否与低保经办人员或村(居)民委员会干部有近亲属关系,审核完善备案表并形成会议记录备查。上报乡镇审核时连同备案表一同报送。乡镇政府在审核低保申请对象的过程中应进一步确认申请对象与低保经办人是否有近亲属关系,并完善乡一级的备案表。备案表一同报送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要对备案对象逐一核查、严格管理。备案表内容不完整或异议较大的申请对象,县民政局一律不予审批。

低保申请人或低保对象不如实申报情况,或故意隐瞒、虚报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的,一经查实,立即暂停、取消或不予审批低保待遇。对应纳入备案范围而故意隐瞒的相关工作人员将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目前,石屏县共有263户低保领取户和193名村委会干部进行了备案。对违反规定的3户村民停止发放农村低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