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纪委通报1起对履行主体责任不力进行责任追究的典型问题

发布时间:2015-09-17 09:43:06   来源:保山市纪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到实处,层层传导压力,级级落实责任,保山市纪委对郑明友、陈春云、余自刚等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典型问题进行公开通报。

2014年6月,龙陵县平达乡纪委严肃查处了该乡财政所原统管会计杨连维严重违纪违法案。杨连维,男,汉族,1982年1月生,2011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1年1月至案发在平达乡财政所工作(临时工),期间,2011年1月至10月任统管出纳,2011年10月至案发任统管会计。经查,杨连维在担任平达乡财政所统管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公款用于网络赌博和支付自身医疗费用,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给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政造成了巨大损失。经平达乡党委研究,并报经龙陵县纪委批准,决定给予杨连维开除党籍处分,并将其涉嫌违法犯罪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龙陵县坚持“一案双查”,严肃追究了有关领导的责任。

时任平达乡党委书记郑明友作为全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落实,对干部职工教育监督管理不够严格,对本乡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经龙陵县纪委、龙陵县监察局研究并报龙陵县委同意,决定给予郑明友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的问责。

时任平达乡党委副书记、乡长陈春云作为分管财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落实,履职不到位,玩忽职守,对分管领域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负有主要领导责任,鉴于其主动挽回经济损失,经龙陵县纪委研究并报龙陵县委批准,决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时任平达乡党委委员、副乡长兼财政所所长余自刚作为协管、负责财政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落实,履职不到位,工作严重玩忽职守,监管措施严重缺失,对发生在杨连维身上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该发现没有及时发现,对该案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经龙陵县纪委研究并报龙陵县委批准,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郑明友、陈春云、余自刚等人落实主体责任不力问题,是对全面从严治党认识不到位,缺乏担当意识、责任意识的典型案例。对以上人员进行严肃追责,是坚持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是落实“一案双查”规定的具体举措。

通报强调,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全市各级党委(党组)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刻认识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战略意义,坚决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作为应尽之责、分内之事,切实承担起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在干事上敢于担当,在管人上敢于担当,不能因为怕得罪人、丢选票、伤和气,就当老好人,对违纪行为、腐败现象不闻不问、视而不见。党委(党组)书记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旗帜鲜明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切实把管党治党的责任体现在日常管理监督中。班子成员要根据所分管、负责的工作领域,协助党委(党组)书记落实好主体责任,对分管、负责的部门加强教育监督和管理,发现苗头及时提醒,让红红脸、出出汗,咬耳朵、扯袖子成为常态。各级纪委(纪检组、纪工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要坚持“敢”字当头,切实把党章赋予的职责担起来,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用纪律的尺子衡量党员干部的行为,坚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决不能养痈遗患、放任自流。

要认真贯彻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的部署,把深化问责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具体抓手,实现问责常态化。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要坚决问责,坚持“一案双查”,综合运用约谈诫勉、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严格责任追究,越往后越严、处理越重,释放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