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彻底纠正了“左”的错误,结束了纪检工作徘徊不前的局面。1993年党的纪律检查部门与行政监察部门合署办公,这一期间,我国纪检、监察工作彻底结束了“文革”十年无机构、无组织的混乱局面,各项工作重新焕发了生机和活力,迎来廉政建设的春天。
1979年1月,中央纪委召开了第一次全会,讨论通过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工作任务、职权范围、机构设置的规定》,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做出全面部署。这一阶段的基本任务是维护党纪和整顿党风。为扭转思想混乱局面,统一全党思想,保障党的路线的一贯性,为实现“改革开放”的政策目标提供了有力支持。
随着我国进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反腐倡廉建设也面临新形势和任务。邓小平同志就曾形象地指出:“打开窗户,新鲜空气进来了,苍蝇蚊子也进来了。”自从实行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政策以来,不过一两年时间,在经济得以快速发展的同时,贪污受贿、投机诈骗、走私贩私等经济犯罪案件也随之大量发生,被卷进经济犯罪活动或被腐蚀的干部也大量增加。于是,党中央确定了“整个改革开放过程都要反对腐败”的方针。
邓小平总结了历史上反腐败的经验教训,纠正了“左”的错误,否定了几十年来以所谓“群众运动”的方式搞党风廉政建设的做法,提出反腐倡廉既要依靠群众,又不搞群众运动,才能健康有序地进行。1985年,邓小平在回答美国记者提问,如何解决少数贪污、腐化和滥用权力的现象时指出,“我们主要通过两个手段来解决,一个是教育,一个是法律。”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担负国家法律监督职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维护党规党纪的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分别于1978年和1979年重建,并开始履行其职责。各省也都先后成立了相应的监察机关和纪律检查委员会。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正式恢复,完善了行政监察的组织制度。1979年,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制定了惩处腐败的法律条文。这样,新时期的反腐败斗争就有了组织基础和法律基础。同时,党中央还研究制定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诸多具体措施。
云南与其他省区一道,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结束后,迅速恢复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和队伍,并立即开展卓有成效的工作。1979年8月,中共云南省委三届一次会议选出省纪委委员49人,李启明担任省纪委第一书记,王文玉担任常务书记,杨德讲、刘鑫担任书记(1981年9月陈盛年任书记),张更生、赵锦录、郑敦、李文进、贾福兴、张志源担任常委(1978年5月省委决定筹组省纪委,10月省委任命王文玉、刘鑫、贾敦芳为省纪委代理书记)。省纪委机关编制60人,下设办公室、一处、二处、三处、调研室、机关党支部,党支部下设若干党小组。
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正式确立纪检机关的双重领导体制,这有利于加强上级监察机关对下级监察机关的垂直领导与监督,健全监察人员履行职责的保障机制,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减少地方政府的护短行为。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对于党的纪律检查机构的设置及职权、任务都做出了新的规定,使纪律检查委员会有了更完整的制度。《党章》还规定了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等规定。
经中央批准,1983年3月,李兴旺担任云南省纪委书记,陈盛年、罗继光、罗运通(1983年4月任职)任副书记,任贵生(未到职)、闫士颐、张琅基(未到职)、穆俊昌(未到职)、郝振杰任常委。1985年7月,省第四次党代会选出省纪委委员33人,省纪委一次全会选出省纪委领导班子,尹俊担任书记(1989年3月调离、罗运通继任书记),罗运通、罗继光任副书记,王朝升、张基、陈开学、李景华、舒甫玉(女)任常委。
1988年,省级党政机关和高校先后成立省委直属机关纪工委、省级国家机关纪工委和省高校纪工委,1045个乡(镇)设立了纪委(纪检组),406个乡镇配备了专职纪检干部,基层支部普遍设立了纪检委员。全省的纪检力量大大加强。到1990年8月,全省已有专职纪检干部4820人,党支部纪检委员53000多人,同时还有一大批兼职纪检干部。
这一时期云南省纪委的主要工作:一是平反冤假错案。二是研究“双打”,端正党风。三是注重党的纪律教育。四是重视来信来访,加大纠风力度,做好案件审理。五是打击经济犯罪。六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七是协助党委搞好党风廉政建设。与此同时,在整顿党风、严肃党纪;在贯彻执行《准则》和中央、省委一系列规定方面;在开展反腐败、严肃查处党员违纪违法案件,加强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加强制度建设方面;在纠正不正之风,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任务和职责,履行中央纪委关于“保护、惩处、监督、教育”的职能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全省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为纯洁党的队伍,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
1959年4月,全国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被撤销,国家行政监察工作被严重削弱。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根据国务院1986年11月18日的提请,决定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规定“监察部”受国务院领导;下属各级行政监察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监察工作的专门机构,受所在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监察机关双重领导;地方各级行政监察机关的主要领导干部的任免,必须征得上级行政监察机关的同意。国家行政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是国务院以下各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
据此决定,1987年10月,云南省人民政府设立监察厅,省辖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监察局;人员编制依据国务院规定,“按中低限逐步配备”,省监察厅80人,昆明市监察局60人,东川市监察局20人,各地州监察局20至30人,各县(市)监察局10至13人,昆明市辖区监察局7至10人。全省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内部办事机构设置:省监察厅设两室六处,即办公室、政策研究室、干部处、信访处、案审处、监察一处、监察二处、监察三处;昆明市监察局设一室五科,即办公室、干部科、信访科、案审科、监察一科、监察二科;各地州和东川市监察局设一室四科,即办公室、干部科、信访科、案审科、监察科;县(市、区)
监察局一般设立三个股级单位,即办公室、监察股、案审股。云南省监察厅成立以后,贯彻执行监察部关于边组建边工作,以廉政监察为重点,全面开展监察工作的方针,认真履行国务院赋予行政监察机关的检察权、调查权、建议权、一定的行政处分权、建议不被采纳向上级监察机关或国务院(含所在人民政府)的申告权五项职责。具体工作内容是:
一、检查监察对象贯彻实施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监督处理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
三、受理个人、单位对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四、受理监察对象不服从纪律处分的申诉;
五、按照行政序列分别审议经国务院任命的人员和经地方人民政府任命的人员的纪律处分事项。
经过一年的恢复重建,到1988年底,云南全省17个地州市和127个县市区的行政监察机关全部建立。暂定编制1871人,已配1174人,占编制数的62.75%。在省直部分厅局和企事业单位也设置了监察机构,少数乡镇还配备了专职或兼职监察员。至1989年底,全省监察机关已配备1536人,占编制1963的78.25%。省直行政部门应建监察机构48个,已建45个;地州市直行政部门应建监察机构400个,已建160个;县市行政部门拟设监察机构1440个,已设745个。全省有78个县级以上监察机关设立举报中心(站)。
我省行政监察机构的恢复设立,与各级党的“纪委”组织,成为纪检监察制度和工作的“双翼”!在省委、省政府和监察部的领导下,各级行政监察部门贯彻“边组建边工作”,以廉政监察为重点,全面开展监察工作的方针。在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围绕治理整顿、开展执法监察,查处以贪污受贿为重点的违法违纪案件,加强廉政建设,开展廉政宣传教育,建立监督机制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我省政风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为进一步开展行政监察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