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前,中国共产党人和民主人士就在思考廉政问题。1945年,在抗战胜利前夜的延安窑洞,著名民主人士黄炎培先生,曾坦诚地就历代王朝因腐败而难逃“兴衰周期”问题,请教毛泽东。毛泽东自信地回答说:“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个周期律。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让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
1949年,毛泽东在七届二中全会报告中又进一步告诫全党同志说:
敌人的武力是不能征服我们的,这点已经得到证明了。资产阶级的捧场则可能征服我们队伍中的意志薄弱者。可能有这样一些共产党人,他们是不曾被拿枪的敌人征服过的,他们在这些敌人面前不愧英雄的称号;但是经不起人们用糖衣裹着的炮弹的攻击,他们在糖弹面前要打败仗。我们必须预防这种情况。夺取全国胜利,这只是万里长征走完了第一步……但革命以后的路程更长,工作更伟大、更艰苦。这一点现在就必须向党内讲明白,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
所以,新中国刚一建立,政治廉洁就不再是一种思想和希望,而是实实在在地被提上了议事日程。根据新的国家体制的特点,廉政制度建设分别从党、政两个方面展开。1949年10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第三次会议,任命谭平山为人民监察委员会主任,同时还任命了其他组成人员,随后地方各级人民监察委员会也相继成立。为了进一步完善人民监察制度,1950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又颁布了《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试行组织条例》,具体规定了人民监察委员会的任务、职权、监督方式等。各级监察机关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围绕和配合抗美援朝、土地改革、“三反”“五反”、社会主义改造和经济建设、民主建设等国家中心工作,以国家法律、政策为标准,认真履行职责。
1949年11月9日,为了更好地执行党的政治路线及各项具体政策,加强党的组织性与纪律性,克服官僚主义和军阀主义,打击贪污受贿等各种腐败现象,中共中央特别颁布了《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明确规定了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任务和职权。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委中产生,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中央政治局领导之下进行工作,第一任书记由德高望重的朱德担任。
1950年初,云南和平解放。与全国其他地区一样,云南各级领导干部同样面临着严峻的考验。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云南于1950年4月首先成立了中共云南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作为省委的常设机构。1950年4月至1955年6月,先后任命李明(林明)、郑伯克、刘林元为省纪委书记,郑伯克和周力相继任副书记。自1950年4月省纪委成立至1953年11月,除省纪委外,全省有13个地市、111个县、2个省直机关党委和部分厂矿建立了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配备专职纪检干部158人,兼职干部13人。1951年1月,云南省人民政府人民监察委员会也相继成立,作为省政府的重要组成部门之一。著名民主人士白小松先生任监察委员会主任,郑伯克、刘有光、唐用九先后任副主任。此外,还在全省设立“人民监察通讯员”,增强群众舆论监督。
1953年3月2日至6日,中共云南省委召开了“第一次全省纪检工作会议”,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云南纪检监察工作情况,部署今后的任务。值得称道的是,纪检领导机关率先对“廉洁”做出示范。按《会议须知》规定,这次会议历时5天。凡是昆明市的代表一律不驻会“开饭”;地州代表必须交纳伙食费,等会议结束后,“多退少补”。
1954年3月,根据中共中央西南局关于加强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监察工作的指示,集中力量,强化全省党、政监察工作。1954年10月,省委批准全省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与各级政府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1955年2月,原云南省人民监察委员会改为云南省人民委员会监察厅,为省人委的组成机构之一。其后较长一段时期,省人委监察厅厅长一直空缺。1955年8月30日,根据中央《关于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决议》规定,成立中共云南省委监察委员会,代替了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
“省纪委”和后来“省监委”的职能,主要包括查处省属各部门及各级党的组织、党的干部及党员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受理、审查并决定省属部门、各级党组织及党员违反纪律的处分或取消其处分;在党内加强纪律教育,使党员干部严格遵守党纪,执行党的决议与政府法令;处理党员和群众的申诉控告;帮助指导下级监察组织工作;及时向上级党委、监委反映违纪和错误思想倾向;办好《云南监察情况反映》刊物和党内通报;结合云南实际,草拟、制定、报请批准一系列规定、意见、制度等。省政府“监委”和后来“监察厅”的职能,主要包括实现并树立国家政权机关及企业部门与公务人员的革命作风;纠举贪污浪费、违法失职与官僚主义、命令主义作风;加强政府与人民的联系;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具体而言,就是监察辖区国家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履职状况,并适时进行惩戒或纠正不法行为;领导或指导所属各级行政监察机关的监察工作;接受和处理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控告、检举和申诉;对国家资财收支、使用、保管、核算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加强信访工作。同时,在行政监察工作中享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审议权、审查权、控告和申诉的受理权、审计权、复查权。
新中国成立初期,监察机关为适应工作需要,曾在不同范围内同时实行过指导与领导相结合、垂直领导和双重领导三种不同的领导体制。从1949年到1955年,我国实行的是以垂直领导为主体的行政监察领导体制。从1955年开始,监察部对行政监察领导体制进行了两次大的调整。其中,1955年至1956年进行的第一次调整,目的是建立以双重领导为主体的行政监察领导体制。从1957年下半年开始,进行第二次调整,其目的是下放权力,建立领导与指导相结合的监察体制。
建立和健全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也是廉政建设的根本保证。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云南党、政监察部门建立健全了民主生活制度,新的财务制度、基本建设制度、人事制度、工作检查制度和学习制度等等。例如,1951年制定了减租退押、清匪反霸、反封建斗争中党员及党的组织的暂行手续;执行报告请示制度。1952年关于在“三反”运动中执行党纪问题的暂行规定。1953年关于加强各级纪委的组织机构及其工作的通知;关于贯彻婚姻法中党员干部违纪处分的意见。1954年关于加强纪委集体领导制度的暂行规定以及执行中央纪委关于请示报告制度规定的通知等等。至此,各地市县、各部门、各单位纪委,特别是地市纪委,每年至少有年终工作总结报告,季报、半年报,要事急事及时请示报告,基本上形成了制度。
1951年至1957年,这一时期,云南党、政纪检监察工作十分重视自身的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紧紧围绕党的各项政治任务和省委、省人委在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努力做好维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定、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1950年至1954年,全省各级纪委共处分党员累计2983人,贪污的692人,吸毒贩毒等腐化堕落的629人。1951年底至1952年7月,“三反”运动和土地改革运动及整顿党的组织工作中共受理贪污案件32件,违法违纪42件,查处贪污币值8.76235亿元(旧币),查处浪费币值8262.6万元(旧币)。有力地充当了新生政权的护卫剑!
同时,这一时期我国监察制度有明显的苏联印记。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国家行政监察机关在组织上彼此分开;党委直接领导党的纪律检查机关;领导人以委任制产生。维护党纪是唯一职能。各种政治运动、整党整风的作用不断被强化,以致替代了
党和国家正常的纪检职能,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纪检制度的建设和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