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发布时间:2015-07-31 10:28:03   来源:丽江市纪委

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宪法规定人民检察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团体的干扰。但我国的政体决定,这种独立并不是绝对的独立。“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如何坚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与对自身执法监督制约有机统一,将成为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和执法规范化建设进程中必经之路。如何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纪检监察监督责任范围广,任务艰巨。应注重抓好以下工作。

一、存在主要问题

在规范司法行为及内部监督工作过程中,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主要是通过采用开展案件回访、案件调查和专项检查等方法对执法办案活动进行监督,对群众和社会各界反映的检察干警违纪违法问题展开调查,对检察权的行使进行监督。但由于纪检监察部门一般是在本级院党组的领导下,往往难以对领导层发挥监督作用,也由于纪检监察部门缺乏对每个办案岗位业务的熟练了解,导致对业务工作监督难以真正开展。而检务督察这种监督方式实际上也面临着专职人员机构配置不到位,且面临着对业务全面监督工作量过大,熟悉各种业务的合格监督者缺乏,也在一定程度制约了检务督察难以充分有效的发挥作用。

针对上述问题,如何规范司法行为,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不仅是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面临的严峻课题,更主要是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面对重大问题,也将成为检察机关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正视的重大课题。因此,必须提出和正视改革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二、解决对策措施

作为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在改革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中,要强化纪检监察“三转”工作,尤其是检务督察制度,发挥其在规范化执法中的震慑功能。

检务督察部门是相对独立于检察机关其他职能部门,专门从事对整个业务部门进行监督的内设机构。检务督察一般采取日常性检查、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从实体和程序的角度对办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督察,并对存在的问题予以通报,督促整改。目前各地检察机关都把评析年度执法状况考评的情况作为每年检察长会议的重要议程。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还有以下问题:检务督察与纪检督察衔接不够,实践中主要案件的督察,对督察中发现的办案人员的违法违纪问题,因虑及同事人情不敢移送、不愿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就是在对案件的督察过程中,也不能真正做到依法严肃督察,对检查出的问题常常采取避重就轻,使得督察流于形式。因此,检务督察与纪检监察在强化检察权内部监督制约方面的作用还有待于更进一步强化。一是要理顺检务督察与纪检监察这两种监督方式的职责、监督重点及相互关系,建立健全二者有效的衔接机制,发挥二者在对自身执法监督方面的互补作用。二是要完善检务督察机制建设。解决检务督察在立法、组织结构及功能等方面条件还欠成熟的问题,按照高检院三项督察一体的大督察模式,统一各地检务督察的权限、内容和方法,确保检务督察的科学、协调发展。三是要结合《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和即将出台的《关于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八项禁令’》的有关规定,将检务督察的结果与对案件承办人的考核考评结果结合起来,奖优罚劣,使发生错案的承办人承担责任,确保严格依法收集、固定、审查和运用证据,防止案件“带病”进入起诉、审判程序,及时矫正违法违纪行为。四是要积极引入社会监督力量推进检务督察以及纪检监察工作的开展。检察权的行使是否合法,是否规范,社会各界看得最清楚,广大人民群众最有发言权,更多地征求民意,听取民声,我们才能发现办案过程中更多隐性的违法违纪行为,有利于及时实施预防、纠正和惩戒,切实杜绝检察权的滥用。

三、健全完善制度

检察机关在加强对自身执法监督制约的过程中,应建立科学公正的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只有通过督查案件和追究责任人,发挥其在规范化执法中的惩戒功能,才能形成内部监督制约体系。

内部监督制约要真正在实践中得到落实执行,必须要有刚性的责任追究作为保障和后盾。在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中,最关键的是完善和落实对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只有使出现执法过错的案件承办人为其违法违纪行为承担责任,受到法纪的追究,才能从根本上教育和预防办案干警恪尽职守,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尽管高检院在对《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进行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出台了《人民检察院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以及即将出台《关于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八项禁令’》,对执法过错的范围、责任的划分以及追究的具体程序将作出更明确规定,但由于司法实务中有些岗位职责的界限模糊,或者本身职能就存在交叉,这样,就是办案中出了问题,也难以划分责任,不好追究。特别是,实践中追究执法过错的责任,也仅限于追究案件承办人,对领导的责任则不追究,这既显失公平,也影响了整个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的效能。因此,应建立健全科学的、刚性的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要制定规范完备的业务岗位职责,明确各自的职能责任,即使发生执法过错,也能公正划分责任,明确责任承担的主体。案件承办人对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对案件的定性以及提出的法律适用意见负责;检察长和检委会委员对其提出或经其同意并经检委会通过而做出错误决定的意见负责。使违反执法责任的执法者承担其相应的责任。同时,“两高三部”早在2010年7月就联合制发了《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正式确立了司法人员渎职行为调查制度。司法活动包括检察机关的参与,只要有违法办案情况出现,其调查处理与针对公安、法院违法办案行为和行为人的处理是同样的,必须依照“规定”条文严格执行。即是说,检察机关内部诉讼渎职行为同样应当受到调查。为此,检察机关要把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与加强对自身的监督制约放在同等位置,认真研究有关《规定》以及健全完善制度,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李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