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疆少数民族地区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的调研与思考

发布时间:2015-06-01 10:02:15   来源:云南省纪委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落实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主体责任提出了明确要求,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对落实好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作出了具体安排部署。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各项改革工作相对滞后的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对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做了哪些工作,存在哪些问题?普洱市纪检监察学会组成调研组,分别到澜沧、孟连、西盟等边疆少数民族自治县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落实党委主体责任情况

普洱市一市连三国,一江通五邻,边境线长达486公里。全市10个县(区)中有9个少数民族自治县,有26种民族,14种世居民族,彝、哈尼、拉祜、傣、佤5种主体民族,少数民族人口占61%。普洱市境内群山起伏,全市山地面积占98.3%,是典型的老少边山穷地区。近年来,普洱市各级党委按照“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这一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要求,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是党委统一领导促进责任落实。近年来,普洱市各级党委按照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抓手,切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各级党委政府坚持每年与下级党委、政府及部门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被列入党委政府的重要工作,年初有部署,年中有检查,年底有考核。在检查考核中被评为优秀单位的,上级党委给予表彰奖励,被考核为不合格单位的,对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进行问责处理,一批官员因不重视党风廉政建设被调整岗位和免去领导职务,这一责任追究制度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各级党委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意识明显增强,主要领导逢会必讲廉政建设,坚持为党员干部上廉政党课。搭建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平台,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警示教育、岗位廉政教育和庭审教育等。以创建廉政文化示范点为切入点,广泛开展廉政文化“六进入”活动,营造廉荣贪耻、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有力地推进了党风廉政建设,廉洁从政教育深入人心。

二是纪委组织协调作用得到发挥。从平时掌握的情况和在调研中了解到的情况看,多年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工作,党委主要是从大的方面加以重视,具体工作主要还是靠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来完成。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的设计起草,年度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分解到检查考核,基本上都是由纪委组织实施。在责任书中,很少有对其他党委部门的具体责任要求。有的地方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甚至成为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检查考核,汇报材料由纪委写,痕迹材料到纪委查,党委只是发发文、讲讲话。各级纪委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协调作用是充分发挥出来了,但党委的主体责任却打了折扣。有的地方甚至突出了纪委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却成了次要的。在调研中,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反映较大的是纪检监察干部的交流、提拔问题。有的地方对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比较重视,纪检监察干部得到了提拔重用,纪检监察机关显现活力。比如澜沧县,在2012年乡镇换届中,20个乡镇纪委书记中,有14人得到提拔重用,有3人被提拔为乡镇党委书记,有3人被提拔为乡镇长,有7人被提拔为乡镇人大主席,有1人被提拔为县直部门主要领导。但有的县(区)却存在与之相反的问题,好多纪检监察干部长期得不到交流提拔,积极性受到严重挫伤。

三是部门各负其责尚未形成共识。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虽然一直要求党委各部门要按照所承担的职责认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各项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各部门突出的是业已形成的各自业务工作,并没有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关乎事业成败,关系党的生死存亡的大事与各自的业务工作结合起来。比如,党委一直要求要把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融入到党的宣传思想工作中,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人们还是习惯性地认为,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是纪委的事。纪委在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宣传教育工作时,新闻媒体和相关单位会认为我们是为你们纪委做事的,有的媒体甚至还会提出经费要求,直接把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排除在党的宣传教育工作之外。一地方和单位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的好坏,完全取决于纪委自身的努力,有的县甚至出现在市县媒体上一年看不到几篇有关反腐倡廉建设的新闻稿,更别说形成浓厚的反腐倡廉舆论氛围。

二、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存在的主要问题

按照中央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要求,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由于改革滞后,工作跟进力度较慢。各级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从思想上是重视的,但在具体工作中,纪委越俎代庖,放弃自身主业,包办代替相关部门应该承担责任的情况还比较突出,党委各部门各负其责的局面没有形成,致使党委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方面还存在明显不足。

一是主体责任意识不够强。由于纪委承担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责任,形成了党委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纪委认真负责全面抓的工作局面。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始终没有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干部出问题了,是纪委没有管理教育好;相关制度规定执行不了,是纪委宣传不到位;违纪违法问题得不到及时查处,问你纪委干什么去了?由于认识上的偏差,认为反腐倡廉是纪委的事,党委的主体责任意识自然就会被淡化。

二是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纪委是在党委的领导下履行监督执纪职责的,肯定是党委怎样要求就怎样去做。如果以一个家庭来作比喻,党委就是这个家的“家长”,纪委只能算这个家的“儿子”或“媳妇”,落实主体责任,就是“家长”说了算。大儿子做什么、小儿子做什么、大儿媳该承担什么责任、小儿媳该负什么责,全由“家长”说了算。儿子儿媳是不敢对这个家进行分工的。就算受委托,也不敢明确要求家长应该承担什么责任。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需要谁做什么还得由党委说了算,纪委要把精力放在监督家庭成员“干好活”和“做好人”上。

三是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中央《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明确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解、责任落实、责任追究的要求。各级党委也明确了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过程中,如果出现问题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但是,真正出现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问题的单位和个人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却是乏力的。这除了责任追究的相关机制不够完善以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还存在制度缺少执行力,党委缺少威慑力,纪委缺少亮剑力。

三、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的对策及建议

落实党委主体责任,明确纪委的监督职责是党的十八大之后,中央根据党风廉政建设面临的新情况新形势新任务提出来的,符合时代发展要求,切中反腐败斗争的要害。要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落实好“两个责任”,落实好党委的主体责任至关重要,需要各级党委和上级纪委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精神从思想上、行动上拿出具体措施。

一是加快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中央成立了全面深化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专项小组,中央纪委监察部已于2014年3月 17日公布了第二次内部机构改革方案。紧接着,部分省、区、市也按照中央的要求,及时对纪律检查体制进行了相应的改革。从媒体也可以看出,有的州市级纪检监察机关也进行了内部改革。但是,作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纪检体制改革的滞后,必然影响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落实。体制不顺,机制不活,工作就难以落实。因此,要落实好“两个责任”,切实按照中央的要求,加快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是当务之急。

二是明确党委各部门的责任。党委承担的各项工作要靠党委的各部门来完成,在众多部门中,只要有一个部门没有担负起自己应承担的职责,党委落实主体责任的工作就得打折扣。在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的过程中,党委必须坚决承担起责任,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在落实主体责任中的责任。在年初签订的责任书中要明确具体部门的职责,把责任按照党委各部门承担的职责分解到相应部门,年底要根据各自承担的责任进行量化考核,该谁负的责任就考核谁。通过各部门的力量,把党委的主体责任拧成“一根绳”。只有这样,党委“一把手”负什么责任,其他班子成员负什么责任才会明确。也才不会形成各吹各的调,甚至出现生孩子的不急抱孩子的急,让一个部门唱“独角戏”的情况。

三是发挥纪委监督执纪作用。既然中央已经明确了纪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负监督责任,纪委就应该拿起监督执纪问责的武器,担负起《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赋予的神圣职责。改变过去贪多嚼不烂,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的状况。特别要改变俗话说的“老公公背儿子媳妇过河,吃力不讨好”的情况。党委一定要把各部门承担的相关责任进一步明确,纪委也要把相关责任还给主责部门,集中精力抓好自己的主业,对落实党委主体责任不到位的,甚至根本不履行职责或失职渎职的部门,要敢于亮剑,用纪律和问责的手段,该处分的处分,该问责的问责,坚决追究相关责任。让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成为各级各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刚性要求,为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提供坚强的政治和纪律保证。(苏贤益  杨培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