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 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

发布时间:2015-05-20 08:36:54   来源:云南省纪委

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是反腐败斗争的直接手段和中心环节,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腐败和反腐败呈胶着状态,要坚决打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这场输不起的斗争,就必须深化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真正把工作力量聚焦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心上来,突出主业主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进一步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坚决遏制腐败现象蔓延势头。

一、找准定位,充分激发反腐败斗争活力

纪检监察机关深化“三转”,是适应反腐败斗争形势任务的迫切需要。如果不把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回归到“监督执纪问责”这一本源上来,集中力量解决作风纪律方面的突出问题和腐败问题,任由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蔓延,就有亡党亡国的危险。深化“三转”的一个核心内容就是要聚焦反腐,把查办案件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把工作力量和工作重心向查办案件倾斜。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有贪必肃,有腐必反,“老虎”、“苍蝇”一起打,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坚决惩治腐败,对腐败分子形成强大震慑,不断强化“不敢腐”的氛围。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省纪委和州委的坚强领导和大力支持下,红河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深化“三转”工作取得重要进展。州、县市纪委全面清理参与议事协调机构,仅保留10余个。把原来纪检监察机关牵头负责的州委、州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效能督查工作交还给主责部门。州纪委监察局按照省纪委的统一部署,完成了内设机构改革调整工作,50%以上的内设机构和工作力量直接从事查办案件。尽管深化“三转”为加大查办案件力度,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创造了有利条件和广阔舞台,但一些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在具体实践中,仍然存在定位不清、能力不足、担当不够、措施不硬等问题,“三转”的优势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特别是基层查办腐败案件的成效没有突显出来。有的县市纪委“三转”进展不平衡,对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问题和腐败现象,基层办法不多,办案力度不大,打击震慑效果不明显,离党中央和省委、州委严惩腐败的要求、离人民群众对反腐败的期望还有较大差距。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把反腐利剑举起来、用起来,形成强大震慑,让那些心存侥幸、还想搞腐败活动的人心存畏惧。要加大对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查处力度,务必取得让群众比较满意的成效。”王岐山同志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要聚焦主业,使“三转”向基层延伸。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特别是基层纪检监察机关要准确把握“三转”与查办案件的关系。要通过深化“三转”,找准职能定位,明确界定纪检监察机关的主业主责,把更多时间精力和工作力量集中到查办案件、惩治腐败上来。要通过加强办案力量,增强办案能力,改进办案方式,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努力在惩治腐败方面取得新突破,把“三转”成果体现在反腐败斗争成效上。要紧紧抓住查办案件工作这个关键和要害,着力解决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形式转变后思想认识的深化和工作的到位问题,重点探索县市及以下纪检机构职能定位、工作方式和作风转变问题,通过组织制度创新,使纪检监察工作的每个岗位、每个环节、每位同志都服务于查办案件这一主业,聚焦中心任务,明确职能和责任,全面激发工作活力,将反腐败斗争不断引向深入。不能像深深的海洋,表面上九级风浪,下面却纹丝不动。不能出现党中央反腐败轰轰烈烈,基层却毫无动静、无动于衷。只远远地看见打“老虎”,身边的“苍蝇”腐败却依然存在;只听到“三转”声势浩大,基层干部群众却感受不到实质变化和明显成效。要把查办案件工作当作反腐败斗争的重中之重,贯穿到监督执纪问责的方方面面,全面落实到位,深入落实到最基层。

二、敢于担当,坚决站稳反腐败斗争立场

我们党是一个马克思主义政党,政治立场坚定是对党员的基本要求。立场决定根基,立场决定成败。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最大的政治立场就是坚决反对和惩治腐败。衡量一名纪检监察干部是不是真正做到“三严三实”和“忠诚干净担当”,关键就是看敢不敢动真碰硬,能不能坚定不移地同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斗争到底。坚决把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能全面落实到位,就是对党忠诚、敢于担当的最根本体现。

第一,要在思想上坚定反腐败斗争立场。从全局来看,腐败是人民之敌、政权之敌。人民最痛恨腐败,腐败直接威胁政权稳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事关人心向背,事关党的生死存亡和国家的前途命运。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反腐败是党心民心所向,有全党上下齐心协力,有广大人民群众鼎力支持,我们一定能打赢反腐败斗争这场攻坚战、持久战。从现实来看,反腐败斗争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需要,也是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的需要。纪检监察机关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不但铲除了腐败毒瘤,提升了党的形象,保持了党的肌体健康,而且为地方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政治和纪律保障。3月6日,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江西代表团审议时,听代表们谈到,2014年江西省狠抓反腐倡廉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与此同时,经济社会发展各项指标全线飘红。习近平总书记随即指出:“可见,反腐并不会影响经济发展,反而有利于经济发展持续健康。”纪检监察干部虽然没有直接参与经济社会建设,但也为地方经济社会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经济社会的每一步发展都凝聚了纪检监察人的心血和汗水。从形势来看,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反腐力度空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重大成效,“四风”问题和腐败蔓延势头得到有效遏制,腐败分子受到党纪国法严惩,反腐败斗争进入新常态。随着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和纪检监察机关“三转”的深入推进,反腐败机制进一步得到完善。比如,“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的改革措施,为惩治腐败提供了制度机制支撑。纪检监察工作更加聚焦、更加完善、更加规范,反腐败斗争逐步走上法治化轨道。

第二,要在政治上坚定反腐败斗争立场。党章和行政监察法明确规定,纪检监察机关的天职就是监督执纪问责,查办腐败案件、惩治腐败分子。这是党和人民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光荣使命。广大纪检监察干部作为党纪政纪的执行者、维护者和监督者,必须站在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的高度,以更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切实履行好反腐败斗争的职责。特别是在反腐“阶段论”、“过头论”、“自黑论”、“无用论”、“亡党论”、“影响经济发展”等奇谈怪论出现的时候,决不能以一般党员干部的标准来要求自己,视而不见、听之任之,更不能观点认识模糊、政治立场不稳,随声附和,甚至对腐败分子表示理解和同情。要以一名执纪者的身份,坚决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时刻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有力驳斥和纠正各种与党的大政方针和基本原则相违背的说法和观点,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要给予严肃查处。

第三,要在行动上坚定反腐败斗争立场。坚持零容忍的态度不变、猛药去疴的决心不减、刮骨疗毒的勇气不泄、严厉惩处的尺度不松,不断加大对腐败案件查处力度,持续保持高压反腐的态势。坚决做到反腐败态度坚决、立场坚定、旗帜鲜明,面对违纪违法行为零容忍、严惩处,不包庇、不袒护。一是把纪律挺在前面。紧紧围绕遏制腐败蔓延势头的目标,增强纪律意识、纪律观念,坚持有纪必执、有违必查,把纪律立起来、严起来,真正使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不可逾越的底线。要本着惩先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盯紧“四风”问题新形式、新动向,瞪大眼睛、发现问题、露头就打,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抓早抓小,动辄则咎,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形成有力震慑,释放执纪必严、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让想搞腐败的人断了念头,让搞腐败的人付出代价。二是坚决查处腐败案件。坚持有案必查,有贪必肃、有腐必反,严格落实“一案双查”。既要打“老虎”,也要拍“苍蝇”。“蝇贪”问题成群,其害如“虎”。因此,在基层要把惩治的重点放在“拍蝇”上,坚决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蝇”贪腐败,积小胜为大胜,让人民群众对反腐败有获得感。保持坚强政治定力,有静气、不刮风,不搞运动,锲而不舍、驰而不息,踩着不变的步伐,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劲头,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要坚决摒弃老好人思想,绝不搞无原则的一团和气,绝不养痈遗患、放任自流,绝不让党规党纪成为“纸老虎”、“稻草人”,造成“破窗效应”。要板下脸来依规依纪大胆监督,敢于较真、敢于碰硬、敢于担当,严厉惩治贪污腐败行为。如果不得罪成百上千的腐败分子,就要得罪13亿人民。这是一笔再明白不过的政治账、人心向背的账!作为纪检监察干部,一定要明白这个道理。反腐败斗争决不搞法不责众、下不为例、情有可原。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发现多少查处多少,不定指标、上不封顶,除恶务尽。三是紧扣反腐败斗争重点任务。坚决查处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保密纪律的行为;重点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重要岗位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土地出让、矿产资源开发,侵吞国有资产,买官卖官、以权谋私、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案件;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腐败案件;基层干部严重违纪违法、“小官大贪”案件;顶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案件。重点查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强化问题导向,突出纪律审查重点,深入开展“六个严禁”专项整治,着力查处本地区纪律审查中发现的工程项目、土地流转、矿产资源开发、民生资金发放等重点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强化措施,切实增强反腐败斗争实效

查办案件工作是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的关键举措,是衡量反腐败斗争是否取得成效的重要标准。要确保反腐败斗争不断取得人民群众满意的更大成效,必须把强化办案措施放在首要位置来抓,切实改进工作方式,加大工作力度,努力实现“三转”新机制、反腐新形势、办案新举措三者之间的有机统一。

第一,强化对查办案件工作的领导。切实加强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统一领导,坚决贯彻落实“在查办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精神,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和程序办事,进一步增进纪检监察机关与法院、检察院、公安、审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反腐败工作合力,提高突破大案要案的能力水平。不断加强州、县市反腐败协调小组自身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制度,充分发挥反腐败协调小组的功能作用,改进办案沟通协调方式,增加沟通协调次数,互相协作、优势互补,形成办案合力。进一步加强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查办案件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监督,严格执行州纪委常委分片指导下级纪委、派出(驻)机构办案工作和包案督办制度,规范案件报批程序。基层纪检监察机关要以等不得、慢不得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对“三转”形势下的查办案件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全面、系统超前谋划,狠抓落实,真正把反腐败斗争的龙头舞起来。各级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对管辖范围内的查办案件工作负总责,对重要案件的查办要亲自过问、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亲自督办,确保案件在要求时限内圆满办结。

第二,强化对案件线索工作的管理。要对近年来的案件线索“大起底”、大排查,集中梳理,分级管理,及时向上级纪委和同级党委报告。坚持案件线索“月分析、季排查”制度,严格按照拟立案、初核、谈话函询、暂存、了结五类标准,认真妥善处置,用最坚决的态度减少腐败存量,用最果断的措施遏制腐败增量。对上级纪委交办、党委领导批示、实名举报、侵害群众切身利益或引发群体性事件以及巡视组反馈的问题线索要优先办理。进一步畅通和拓宽信访举报渠道,注重从检察院、审计、公安、信访等部门挖掘线索,强化审计结果运用。坚持抓早抓小,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采取谈话、诫勉等方式,早提醒、早纠正、早处理,快结快办。

第三,强化对专业办案队伍的建设。目前,基层纪检监察队伍办案力量十分薄弱,特别是乡镇纪检监察干部大部分都没有办案经验,缺乏办案专业技能。这给下一步县市纪委内设机构改革,加强办案队伍建设带来了严重制约。要把培养专业化、法治化办案人才队伍放在重要位置,通过专家授课、顶岗轮训、以案代训等多种方式,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培训力度,尽快为深化“三转”培养和提供专业办案人才支持。在县市尚未启动内设机构改革之前,可以整合上级纪委已经取消、但本级纪委还暂时保留的纠风、执法、效能监察等部门工作力量,以成立专案组的方式,直接参与到查办案件工作中来,为“三转”做好办案人才储备,同时也可以有效解决当前基层纪检监察办案力量不足的问题。

第四,强化对依法安全办案的监督。严格执行办案纪律、保密纪律和请示报告制度,认真落实办案安全责任制。进一步规范办案程序,严格报批和审核,不随意省略、不人为合并或分开、不任意颠倒必经程序,严格把好办案的事实关、证据关、定性关、量纪关、程序关。对在问题线索处置和查办案件过程中,违反纪律、擅作取舍、选择性办案的,跑风漏气、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坚决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对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拖案不办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尸位素餐、碌碌无为的干部,要坚决采取组织措施,该撤换的撤换、该调整岗位的调整岗位;对不敢抓、不敢管,监督责任缺位的干部坚决问责。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确保办案安全万无一失。始终坚持辩证、客观、审慎地把握办案工作,始终坚持办案力度和尺度有机统一,把每一起案件办成经得起历史和党纪法规检验的铁案。

第五,强化对提升办案效率的探索。深入分析和查找查办案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转变办案模式,缩短办案周期,直查快办,实现优质高效办案。进度要更快,防止贪大求全、熬时恋战,达到移送条件的尽快移送司法机关,确保有更多的时间、精力完成繁重的办案任务。要讲策略、讲智慧、讲技巧,从实际出发把握办案时机节奏和方式方法,重视在案件线索的初核调查中提高成案率,提升办案的质量和效率。对于具备条件的县市,大力倡导乡镇纪委参与办大案要案,积极探索县市纪委牵头、乡镇纪委划片区联合办案的模式,避免基层受地域限制出现人情案、关系案,最大限度减小办案阻力。各级纪委派出(驻)机构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切实加大对负责联系部门、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成员的监督。要适应形势任务发展需要,调整工作重心,把查办案件作为当前的中心任务,认真受理负责联系部门、驻在部门的信访举报问题,自办或协办负责联系部门、驻在部门的违纪违法案件。规范涉案款物的收缴,加强与司法机关的配合,及时清理涉案款物。健全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剖析制度,加强案情通报,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查处一个、警醒一片,震慑一方。(杨文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