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履行监督职责,构建权力制约体系 ——纪检监察机关如何开展对同级党委的监督

发布时间:2015-05-06 08:41:41   来源:云南省纪委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各级纪委要履行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成员的监督,更好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作用”。纪委监督同级党委是我们党加强自身建设、加强权力监督制约、有效预防腐败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党章赋予纪检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纪检监察机关如何较好地发挥对同级党委的监督职能,成为当前党内监督的一个重点和难点,是当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带着这一问题,走访了部分县市纪委、有代表性乡镇纪委书记。

同级监督面临的问题及困难

由于体制机等多方面原因,尽管已有相关制度授权和政策支持,但纪委在监督同级党委的问题上,普遍存在监督执行困难、监督力度不够和监督成效不明显等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思想认识有误区。当前,纪委监督的主观性与党委接受监督的自觉性不够同时存在。一是不能监督。受权力垄断性和排他性规律作用,一些党委及其成员习惯于把监督的主客体关系看成是“监督与反监督”、“制约与反制约”的对立,认为同级监督是找茬子、捅娄子,影响班子团结甚至是跟自己过不去,因此反感监督、抵触监督、逃避监督,缺乏接受监督的政治勇气和责任;有的被监督者认为有规章制度约束又有上级和群众的监督,要不要同级监督无所谓,纪检监察机关应重点对各部门和党员进行监督;二是不敢监督。纪检监察机关是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党委领导成员的错误言行往往不敢监督和批评,怕惹事生非和得罪人而被打击报复或 “碰钉子”、“穿小鞋”;三是不愿监督。少数纪检监察干部认为监督工作是虚的,党委领导党性和素质都比较高,同级监督没有实质性意义,奉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谁也不得罪”的中庸之道,主动放弃监督。

(二)制度过于原则,监督没有具体实施办法和路径。制度设计、标准欠科学。同级监督的范围、权限、内容、方法和程序缺乏缜密的具体规范,要么分散零碎不成体系,要么过于原则不好操作,有的制度规定缺乏连贯性、系统性,没有相应的配套制度和实施办法,有的制度执行起来刚性不够,弹性较大,停留于喊在嘴上、写在纸上、贴在墙上。客观上给监督者带来不便或难以把握的实际问题。比如:信访初核权,因为干部管理权限的原因,纪委很少能够收到关于同级党委常委会成员的信访件,初核这一监督手段自然无从谈起。调研中有同志反映,目前监督党委常委会成员表现为“三重三轻”,即重视对其领导经济、决策、施政行为等方面的监督,轻视对其思想品德、生活作风等方面的监督;重视对八小时内工作的监督,轻视对其八小时外社交、生活圈的监督;重视对领导干部本人的监督,轻视对其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的监督。

(三)监督盲点多,难以掌握监督对象的有效信息。现实中,因为党委常委之间分工不同,班子成员各管一块,纪委书记没有了解其他常委工作情况的途径,更不便过问和干涉其工作情况。加之,对领导干部生活圈、社交圈的监督缺乏切实可行的办法。更何况监督具有滞后性,没有事时不能监督,有事时监督不了,出事后又不能独立审查,缺乏自主权、决断权和强制性,很难对监督对象形成威慑和制约。

(四)体制运行不顺畅,监督缺少权威性。党章规定:“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目前的主要问题是,党代会和党委全委会作用发挥不充分,使党内权力配置过分集中于党委,党委权力又过分集中于常委会,纪委书记是同级党委的成员,纪委的人员编制、工作经费、干部任用等一系列问题主要是由同级党委、政府决定,纪检监察机关对同级党委成员的立案,对同级党委所管干部的处理,或给予党内三大处分(撤职、留党察看、开除党籍)需报同级党委常委会批准,“双重领导”很大程度上已经客观上形成以同级党委领导为主。“监督者是被领导者,被监督者是领导者”,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同级党委的权威性不足,行使监督权力的主动性不够,查办案件的独立性不强,制约了纪检监察机关对同级党委监督职能的发挥。

(五)人财物受制于监督对象,监督缺少独立性。纪检干部的配备、考核、任免、调动及经费开支等,掌握在被监督对象即同级党委政府手中,监督同级党委常委会成员,不但纪委书记冒着丢选票、挪位置的风险,普通纪检监察干部也得面临各种困境。有时监督不仅不被理解、支持,还常常受到冷嘲热讽。监督者要有相当大的勇气,冒很大风险,付出很大代价。

(六)监督能力、水平待提高。部分纪检监察干部缺乏必要的理论素养和钻研业务精神,对新时期“三转”过程中的一些新的政策规定掌握得不够,思路不够清晰,不善于抓住重点,对监督工作的基本要求、基本程序、基本方法不太熟悉,执纪办案能力偏弱,量纪不够准确、宽严把握不当,在监督上没法做到有的放矢。

加强同级党委监督的思路和对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推进全面深化改革,为创新监督体制机制提供了新的契机。根据《决定》的思路,结合以往的实践,就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这个问题,提出六个方面的路径思考。

(一)转变思想认识,监督“理直气壮”。首先,纪检监督工作自始伴随党的光辉历程。认真考察党的纪检工作90余年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到,中国共产党是严格按照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建党学说建立的,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产生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政党的组织原则和纪律原则同中国共产党的建设实际相结合的过程,我们党设置纪检机构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领导干部权力行使的监督制约;其次,纪检监察机关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而非仅反腐败的专业职能部门。2003 年出台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纪委与同级党委一样,都是经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组织,其权力来源相同,都是党员权力的受托者,纪委实质上是代行党代会的监督职权,与同级党委之间并不是简单的上下级关系,纪委并不是党委的一个工作部门;再次,同级监督在党内监督体系中最具优势。这是非常符合权力监督规律的,任何一个民主健全的监督体制都是上级监督、同级监督、下级监督三者的有机统一、平衡配置、综合作用。同时,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同级党委具有充分的制度授权。一是党章授权。《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委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如果需要立案检查的,应当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涉及常务委员的,经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后报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二是准则授权。《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规定:“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是条例授权。《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党的地方和部门纪委、党组纪检组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 。四是规定授权。《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对党员干部加强党内纪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要求:“地方(部门)各级党的委员会领导成员及同级担负行政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的纪律监督工作,由同级纪委(纪检组)负责进行。”

我们一定要理直气壮地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监督职能。正确处理好党委中心工作和纪检工作的关系,既坚持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又要依照党章赋予的职责,围绕党的政治纪律执行情况,围绕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同级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围绕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监督检查,定期与领导班子成员通报本级班子党纪执行情况,对其存在的问题及时提醒,努力与党委、政府决策“合拍”,争取同级党委支持。积极主动向上级纪委请示汇报,赢得上级纪委的关心、重视和支持,扫除工作障碍。时刻牢记自己的神圣职责,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敢于坚持原则,敢于碰硬,敢于担当。

(二)创新监督规则、健全制衡机制。通过强化外部监督,促进党委内部深化改革, 探索建立权力清单制度, 摸清家底,搞清楚哪些属于必须重点监控的关键权力岗位,让这些权力岗“戴上帽子”,建立权力岗位在阳光下操作的程序,将纪委监督转化为党委公权边界的明晰,以及公权行使中具体制度和运行程序上的刚性制约。从调研情况看,要突出三个重点:一要突出抓选人用人。深化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改革,坚持民主推荐,健全推荐程序,真正把初始提名权交给干部群众。探索实行党委常委会人事任免现场表决、现场计票、现场决定,建立选人用人重大失察失误行为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干部任免公平公正。二要突出抓重大决策。把监督融入党委决策全过程,健全民主集中制配套制度,特别是党委常委会决策前调研、咨询、论证、听证、评估等制度,完善议事规则和程序,逐步健全领导、专家、群众“三位一体”的科学决策机制,为重大事项决策设置程序“保障墙”,做到不证不决、不议不决、不谋不决。三要突出抓关键领域。针对行政审批、土地出让、工程招投标、公共资源交易等腐败高发领域,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制度创新,强化对掌握审批权、市场监管权、项目资金分配权等权力高“含金量”职务和岗位的监督制约,在权力运行高风险节点上设防布控。

最大限度理清权力边界,清除灰色地带,通过推进公开透明倒逼权力规范运行。一要公开权力内容。健全党委权力运行公开制度,规范并公布党委常委会及其成员的职权范围、运行边界、程序流程、违反情形,让干部群众知道监督什么、怎么监督。二要公开权力运行程序及实际情况。深入推进党务政务及各类信息公开,特别要推动党委常委会“三重一大”事项公开透明,逐步把涉及民生、群众关注、社会关切的事项纳入公开范畴,让干部群众知道权力是否规范运行。三要公开权力行使者信息。稳步推进领导干部特别是党委常委会成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在一定范围公示,强化抽查核实,进一步健全拒报、瞒报、虚报行为的发现和惩处机制,通过公开个人真实信息,厘清领导干部公私利益界线。

创新监督规则。探索每季度纪委全会对党委决策及执行情况进行一次集中评议,并以全会集体名义对党委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纪委全会质询会,对党委常委进行质询,受质询人现场解答。每年组织一次部分党委常委会成员向纪委全会述廉,了解党委常委会成员履行“一岗双责”、个人廉洁自律情况,使纪委对同级党委权力行使的监督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三)以改革为契机,保障相对独立。根据《决定》制定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的实施意见,落实“两为主”、“双报告”和“派驻机构改革”等创新举措,增强纪委监督能力,进一步强化了监督职能,为同级监督提供了有效的组织架构和工作机制。通过健全程序和完善机制在监督中展身手。一要健全发现机制。规定纪委书记例行参加党委书记办公会,纪委选派纪委委员列席党委常委会议,党委重大事项由纪委牵头督办,保证纪委实时监督党委重大决策形成和执行过程,及时发现问题。二要健全纪委对党委决策干预机制。明确党委作出重要决定或出台重要政策,应事前与纪委会商,纪委认为存在重大纪律或廉政风险时,可按程序提出修正意见或建议,党委应暂缓实施并认真研究。党委拟提拔任用的干部人选,组织部门在考察酝酿之初,应同步征求纪委意见,纪委有确凿证据认为不应提拔使用的可行使一票否决权。三要建立纪委对同级党委常委会成员涉案初步调查处理机制。探索改革纪委依据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监督和案件查办的模式,建立对同级党委常委会成员涉案线索核查处理机制。试行党委常委会成员个人重大事项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向同级纪委备案,纪委可按程序进行核查。纪委根据相关线索发现同级党委常委会成员有违反党纪情形的,报经上级纪委和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同意,有权进行初步核实,约谈相关常委会成员,保障纪委监督权的权威性和相对独立性;涉及同级党委主要领导的,可不经过本人直接报告上级纪委。

(四)整合监督资源、拓展监督方式。有序导入社会监督,整合资源、形成合力。纪委的同级监督,仍然是体制内的监督,难以彻底摆脱同体监督的局限性。我们要努力搭建开放的监督平台,既要借用整合人大、政协等的监督力量,也要积极引导群众监督、媒体监督等社会监督资源,培育公共监督的客观精神和理性表达,建立畅通的监督渠道,扩大监督的公信力。要确立社会监督的结果导向,将群众的监督诉求与党政机关的治理绩效相衔接,通过公开问责夯实纪委对同级监督的社会基础。

把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各种监督职能整合起来,通过互通信息、联合检查、联合办案等形式,形成以纪检监察机关监督为核心,司法监督为保障,社会监督为拓展,媒体舆论监督为补充的监督格局;延伸范围、注重结合,把监督渗透到党委工作的方方面面。

充分利用组织反腐倡廉检查和参加下级党委民主生活会、参与考核班子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及时了解掌握下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对党委“一班人”的反映。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的监督,逐步由重视领导干部“工作圈”的监督转向领导干部“工作圈”和“社交圈”、“生活圈”的监督并举,并将情况反馈给党委,对发现的共性问题,在党委会上及时“敲警钟”,属于个别性的问题,通过找本人谈心加以解决。要结合执纪办案实施监督,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通过受理群众来信来访、查办违纪案件线索等途径,发现工作上、制度上的缺陷和漏洞,及时提出加强党风党纪建设、加强干部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党委修正失误,改进工作。最大限度凝聚监督力量,通过构筑立体式监督网络使权力滥用无处遁形。

(五)严肃问责追究,强化监督实效。责任追究是同级监督的难点,也是强化监督的着力点。要确保同级监督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必须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决定》明确规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要求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目前,相关的制度规定缺失或不落实,鲜有哪个地方、哪个部门的党委或纪委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而被追究责任的。要强化同级监督,必须树立正确的问责导向,构建刚性的问责机制,做到有权就有责、权责要统一。一方面,严肃追究党委的主体责任。各级党委对本地区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有主体责任,党委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常委会其他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起主要领导责任。如果本地区本部门出现严重党风廉政问题,包括本级党委常委会成员出现了严重的党风廉政问题,党委都要承担主体责任,最后还要落实到党委主要领导承担主体责任。另一方面,严格落实纪委的监督责任。纪委作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必须认真履行好监督责任。要在上级纪委和本级党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党委主体责任追究和常委会成员问责制度,严肃责任追究。根据同级党委及其常委会成员涉案线索核实情况,该请示的请示,该上报的上报,需要问责的,可向党委和上级纪委提出问责建议。如果纪委履行监督责任不力的,也要倒查并追究责任,问责纪委主要负责人。

(六)提高干部素质、打造纪检铁军。德宏同全国的情况相同,十八大以来,在州委正确领导下,随着老虎苍蝇一起打的防腐斗争不断深入,赢得了全州各族人民的广泛赞誉的同时,纪委也迎来了发展的黄金时期。我们一定要把握好机遇,面向社会吸纳各类优秀人才进入纪委监察队伍,丰富完善队伍的知识结构、能力结构。通过轮岗、挂职、交流等方式为在职干部提供学习锻炼机会和成长进步平台,加大综合素养培训提升,提高纪检监察干部驾驭全局及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和水平,适应新形势下的纪检工作的需要。加强纪检监察干部思想政治教育,强化管理约束,增强党的意识、责任意识,用铁的纪律打造一支忠诚可靠、服务人民、刚正不阿、秉公执纪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树立“可亲、可信、可敬”的良好形象。同时,大力向党委、政府、人大、政协输送人才,进一步拓宽优秀纪委监察干部的发展空间,为德宏经济繁荣、社会进步、民族团结、边疆稳定做出更大贡献。

(李春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