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识和理解党风廉政建设中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

发布时间:2015-03-02 17:18:29   来源:云南省纪委

在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各级党委必须履行职责,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个重大任务中担负起更大的责任,而且是最大的责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第一位的责任是要把党建设好,如果党风廉政责任制执行得不好,主要责任、全面责任在党委,而纪委在这个过程中主要起到监督的作用,这样就会带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体制机制的新变化,党委主抓,纪委监督,对于切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将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中央在全面总结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基础上,针对“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现实要求,创造性地提出了“两个责任”要求,进一步从制度层面规范和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意义深远而重大。笔者试从“两个责任”的界定、困难和问题及对策建议三个方面来谈谈自己的认识。

一、明确职责界定

(一)党委的主体责任

顾名思义,就是主要责任人是谁或者谁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明确指出,党委的主体责任:一是加强领导,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二是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三是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四是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五是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各级党委要进一步强化党委的主体责任意识,切实把作风问题和腐败问题提升到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政治高度来对待,不断增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忧患意识、担当意识、责任意识。进一步明晰党委的主体责任内容,科学划分领导班子、第一责任人、班子分管领导等责任主体之间的责任界限,不能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搞和稀泥、算糊涂账,相互推诿,一推了事。

(二)纪委的监督责任

纪委的监督责任是由纪委作为党内的专门监督机关的地位所决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改革党的纪检体制的决定之后,纪委监督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得到显著提升,纪委可以较好地肩负起其监督责任。强化纪委的监督责任。要进一步明确纪委作为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法律地位,强化纪委监督的主体责任意识,提高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监督的主动性、积极性。要进一步转变职能、转变方式、转变作风,加强上级纪委对下级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经常性监督机制,要赋予纪检监察机关更多的监督方式和问责手段,提高纪委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实施监督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三)党委的主体责任与纪委的监督责任二者的关系

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提出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两个责任”存在着辩证关系,党委的主体责任是前提,纪委的监督责任是保障,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缺一不可。就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而言,主体责任是总责、是全面责任;监督责任只是一个方面的责任,是有没有尽到监督责任的问题。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不是抽象的概念,而是有着丰富内容的完整体系。从责任主体上看,党委的主体责任主要包括党委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党委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班子分管领导的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的集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从责任内容上看,党委的主体责任包括贯彻中央和上级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加强作风建设等许多方面。从宏观上看,纪委的监督责任主要包括监督地位、监督职责、监督方式等。从监督地位上,纪委拥有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地位;从监督责任来看,纪委承担着对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的监督责任;从监督方式来看,纪委拥有对违反纪律行为进行执纪问责的权力。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纪委的监督对象主要包括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纪委的监督内容主要包括协助同级党委做好党内监督的各项工作,具体包括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等等。

二、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所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一)主体责任意识淡薄。有的部门和单位“一把手”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识不足,“一岗双责”观念淡薄,甚至把党风廉政建设和经济建设割裂开来、对立起来,认为“经济要上,纪检要让”,存在消极应对、简单应付、流于形式的现象。

(二)责任措施少而空。有少数地方和部门没有很好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内容与本部门职能相结合,使责任制内容空泛,针对性和操作性不强;有少数领导对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的布置只满足于按上级的口径提要求、喊口号,不注意联系本单位、本部门实际,所以很难落实到行动上。

(三)监督主体难以发挥。一是监督意愿不强。长期以来,一些地方和部门自觉接受同级纪委监督的意识淡薄,纪检监察难以理直气壮地履行同级监督职责。二是监督体制不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受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纪检干部的配备、任免、调动以及人员编制、财政经费等一系列问题主要由同级党委、政府决定,客观上使得它很难独立负责地行使监督权。三是监督方法不多。从监督的内容和形式看,监督职能过大,工作范围过宽,系统防控少等问题。

(四)责任追究软而无力。以往一般都是对落实责任制较好的地方和部门进行奖励表彰,而对落实责任制较差的单位虽排名但责任追究仅限于整改,追究结果未能与干部职务晋升、评先选优、选拔任用等方面严格挂钩,这也削弱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效力。

三、对策和建议

落实“两个责任”,前提是理清责任。只有理清关系,落实责任,打好组合拳,才能全面推进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理清职责

把握好“两个责任”的深刻内涵和辩证关系。“两个责任”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是有着丰富内容的完整体系。主体责任是前提,监督责任是保障,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缺一不可。对检察机关而言,一方面,党组主体责任要为纪检监察部门履行监督责任提供保证力量,使其敢于、善于承担监督责任,同时对其监督不到位、执纪不严肃、作风不扎实等问题进行纠正。另一方面,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责任要为党组履行主体责任提供监督力量,使其真正承担起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角色,同时对其主体意识不强、主体角色不突出以及主体行为不规范等问题进行纠正。强化主体责任,并不是要取代纪检监察部门的组织协调,而是强调党委(组)全面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为监督责任的承担创造条件;强化监督责任,并不是要削弱同级党委(组)的领导,而是强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主责主业,为党委(组)主体责任的承担奠定基础。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就是政治责任、全面责任和首要责任,意味着党委(组)既是领导主体、落实主体,也是工作主体、推进主体。主体责任直接决定和影响党风廉政建设的成效和权威,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将影响监督责任的履行。监督责任意味着纪检监察部门既是监督主体、执纪主体,也是问责主体、管理主体,承担着“执纪、监督、问责”的重任。纪检监察部门既要协助党委(组)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又要督促检查相关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任务,严肃查处腐败问题,集中精力抓好执纪监督主业。  

(二)落实责任

落实“两个责任”,根本在敢于担当。要以上率下层层传导责任,真正把党风廉政建设融入到各项检察工作当中。强化责任担当。从横向来看,包括党委(组)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分管领导的领导责任。从纵向来看,下级党委(组)要向上级党委(组)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传递压力。落实党委(组)主体责任,关键看行动,根本在担当。

(三)知责担责

落实“两个责任”,核心在于责任追究。责任追究是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最后一道防线,守不住这个防线,责任制就会流于形式、陷入空谈。持续深化作风建设。要以深化巩固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为契机,进一步健全纪律教育和执行机制,切实加强对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纪律的启动问责机制,让广大检察人员真正警醒起来,做到心有戒尺、敬畏法纪,真正把纪律作为“高压线”。要紧紧扭住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精神不放松,始终盯住自身问题,持续聚焦“四风”,坚持经常抓深入抓持久抓,坚持不懈整改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四)提高执行力

在既定的战略和愿景的前提下就应该提高各级党(组)对贯彻落实“两个主体责任”的执行的能力。执行力是一个变量,不同的执行者在执行同一件事情的时候也会得到不同的结果。执行力不但因人而异,而且还会因时而变。对落实“两个主体”责任,就必须先剖析影响执行的根源,然后再找其方法,这样解决问题自然就会变得清楚些、容易些。追责就是提高执行力的必要手段,追责必须严格。不断完善责任追究办法,建立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要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查处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犯法问题、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廉洁从检若干规定案件,坚决防止“灯下黑”问题。建立对违纪典型案例剖析通报制度,在社会上通过新闻媒体曝光,进行警示教育,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违纪违法案件的发生。实行“一案双查”制度,既对事也对人,对出现的违纪违法案件既追究当事人责任,也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既倒查追究党组的主体责任,也倒查追究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责任,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形成震慑,确保制度的刚性运行。(刘亚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