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干部在土地批征迁过程中犯罪的原因剖析

发布时间:2015-02-27 11:11:37   来源:大理州纪委

村委会干部并不是一级公务员,却拥有广泛的权力,管理着农村的公共事务。他们在村一级基层群众组织中享有话语权,其职能定位是协助乡镇政府工作。然而,村委会干部虽然官不大,但他们却是最经常、最直接地与农民打交道的人,由于监管缺位已然使得资金发放过程成为村委会干部贪污腐败的“主领域”,衍生的村委会干部贪腐现象案件时有发生。近年来,巍山县纪委查办的村委会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中,绝大多数的村委会干部贪腐现象根植于“土地”审批征收拆迁补偿之中。

一、土地审批和征迁过程中犯罪的特点

(一)犯罪手段的直接性。村干部犯罪的作案方法、手段简单、传统、直接。主要手段有三种:一是虚报冒领套取现金私分。如今年查办的巍山县大仓镇新胜村委会党总支书记、主任毕某某与2012年与中缅石油管道第四项目部廖某某等人利用职务之便,虚报工程征地面积和地面附着物等手段,虚报冒领国家战略重点工程中缅石油管道工程新胜村委会彝族村落琢木郎村的征地、青苗及地面附着物的赔偿款11笔,合计套取国家补偿款的赔偿款65万多元。二是截留收款不入账利用账外账和小金库侵吞公款。如永和村委会干部在换届前将3万多元资金进行私分。

(二)犯罪故意的明显性。村委会干部职务犯罪,其犯罪故意十分明显,胆子特别大,他们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犯罪的,但不顾及后果。如巍山县永建镇永和村委会原党总支书记张某某在换届前将协助政府实施血防改厕、水坝维修、抗旱等项目过程中套取项目资金结余3万多元村委会4人平均私分进行贪污,每人得款8000多元。

(三)犯罪的临时观念强。大型工程项目建设指挥部少数干部“临时”观念强,“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思想严重。因为工程建设有工期限制,为此所成立的指挥部是临时机构,组成人员也都是从各部门临时抽调的,这些人员和部分村干部一样认为“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于是就“靠山吃山”,能“捞”则“捞”,把权力当作了谋取私利的手段。如永和村委会书记在宅基地的审批过程中受贿17笔6万多元。如中缅石油管道工程征地赔偿中发生的案件。

二、原因分析

(一)主观因素

从犯罪的主观原因看,特权思想、失衡心态、侥幸心理、拜金思想的共同影响,致使村委会干部在农村土地批征迁补偿中犯罪频频发生。

1.特权思想。村党总支书记、村主任等人员手中握有人、财、物等实权,多以农村“土皇帝”自居,特权思想十分严重。他们把手中的权力当成可供出售的商品,当成谋私的工具,想方设法运用权力为个人在土地批征迁补偿中捞取好处。从我们查办的案件来看,这些村支书、村主任在巨大的诱惑面前为了个人利益损人利己、损公肥私,不惜上下勾结、沆瀣一气、侵吞公款。

2.失衡心态。当前农村土地被征用的情况越来越频繁,涉及的资金量也逐年增加,村委会干部手中权力也不断扩大,在干活较多、回报较少的不平衡心理支配下,不能抵御金钱诱惑,形成职务犯罪隐患。被查处的村基层组织人员中,很多人都认为自己常年处于农村基层第一线,工作十分繁重艰苦但经济待遇却较为低下,在拆迁户获得巨额补偿时,他们普遍产生了付出与回报不成正比的想法,心态失衡之下,经不起金钱的引诱,于是把手伸向土地征用补偿款,从而走上了犯罪道路。

3.侥幸心理。对自身身份定位不准,很多村干部都是土生土长的农民,文化水平相对偏低,他们不知道村委会干部有时也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心怀犯了事最多不干了,不会受到法律处罚的想法,涉案人员中,许多人认为侵吞土地补偿款属于一般的违纪行为不是犯罪。这种对罪与非罪的混淆不清认识,导致他们作案往往不计后果随心所欲。最终铤而走险以身试法。

4.拜金思想浓厚,也是村委会干部犯罪形成的主观原因。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灯红酒绿”的影响,使得一些村干部拜金主义思潮潜移默化,经不住金钱和的诱惑,有的沾染了“黄、赌、嫖”等丑恶习性,在需要金钱来满足自己的需要之际,把手伸向土地领域的审批征用拆迁款项,陷进犯罪的泥潭。

(二)客观因素

事实表明,制度不落实和监管不到位是土地征用补偿过程中犯罪频频发生的主要根源,而政策宣传不到位和惩罚力度不够则使得犯罪风险和成本大大降低。

1.制度不够健全,执行不够规范

一是农村经济管理制度不健全;从查处案件的情况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较混乱,有的村会计、出纳名义上分开实际工作中由一人兼任,有的村因人员不够财务人员还兼职保管公章,有的村委会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直接经手账目自收自支;村务公务等基本制度在执行中流于形式,给村干部以可乘之机。二是农村土地征用制度不规范。在临时用地的征用过程中,由于临时占地补偿的程序、标准、方式、补偿款管理等方面未作规定,导致村干部随意性大。如施工单位为节省费用,大部分直接找到村委会或者村民个人协商补偿,在给付占地补偿款时,施工单位大量接受村干部开具的白条或不规范收据,为村干部贪污或挪用补偿款提供了便利条件。

制度形同虚设,民主流于形式,给村委会干部犯罪提供了便利之机。在村委会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中,每到一个村委会,墙上的各项管理、监督制度都很齐全,财务公布也很醒目。但对这些制度的执行、实施情况,没有认真进行过检查考核,要查要考也是村委会干部自己查自己;民主理财,审计监督制度形同虚设。

2.权力过于集中,监督制约不力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通常会制定相应的补偿标准,村委会干部并没有审批、决定的权力,只是负责实地核实土地及附着物的真实情况、递交申领材料。然而,很多情况下,乡镇政府都没有专门的部门、人员去实地审核,村干部报什么材料就是什么材料,他们只是依材料计算具体的数额。这一权力看起来没什么油水,但许多村委会干部就是在这一过程中伪造、虚报实物量进而“发家致富”。

村委会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在财务管理、协助政府执行公务方面拥有很大的权力,基本上大小事都是他们说了算,个人的意志就是村委会的决定。在征地补偿过程中,只有村委会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才能代表村委会和全体村民与征地部门接触,与征地人员讨价还价,也只有他们才能真正从中得到实惠。同时土地补偿款的发放权也集中在村干部手中,存在着不公开、不透明的现象,为贪污、挪用等行为提供了“温床”。通过调查可以看出,在征地过程中,工作人员的权力过大,对某村某户地上附属物的清点、丈量,往往就一个人或者几个人说了算,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由于征地拆迁工作事务繁杂,加之相关职能部门内部监督流于形式,对征地补偿工作的监督存在着上级领导监督太远、法律监督太晚的问题。从所调查的案件情况来看,相关监督职能部门在土地征用过程中没有实地调查、实地测量被征用的土地,使村干部之间、村干部与征地工作人员之间有暗箱操作的便利条件,使得虚报冒领土地补偿款频频得手。

3.政策宣传不到位,群众无从监督

在征地补偿过程中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不到位也是导致案件多发的原因之一。很多村民对相关法律和政策无从了解,即使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也不知道,更不用说进行监督。有的补偿标准没有公开致使村民无法清楚应补偿的具体数额,他们的监督更无从谈起;从而导致村干部集体贪污土地补偿款屡屡得逞。

而群众监督则是一片盲区。没有农民群众敢于监督管自己的“皇帝”,加之“民告官”实属不易,即使心里不服,往往选择的是“放弃”,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免受打击报复。在这种有权而无约束的环境里,村委会干部作案有恃无恐,犯罪易于得手。

4.立法上的缺陷,查处打击不力,是村委会干部职务犯罪的历史渊源

村委会干部职务犯罪上升,有其历史原因,主要是立法上的缺失、查处打击不力所致。对村委会干部的身份问题,是司法界长期争议的问题,直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出台,才得以明确。这个立法解释把村委会干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七项行政管理工作界定为从事“公务”,其他的工作属村民的自治事务。在司法实践中,村民自治事务与“公务”并不是截然分开的,二者往往交织在一起,使得管辖权相对模糊,易于出现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两不管”的状态,导致查处不力;有的村委会干部案发后,究竟是贪污还是职务侵占?是挪用公款还是挪用资金?在定性定罪上出现争议,故而打击不力。这些历史上形成的问题,客观上形成了查处少、打击处理更少,使得村委会干部作案有恃无恐。

三、思考与建议

本着标本兼治,以防为主的指导方针,提出如下建议:

(一)法制教育必须加强。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始终是基础,是前提。要切实加强村干部的政治思想和法律、纪律方面的学习教育,提高他们的自身素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拒腐防变能力;

(二)监督防线必须筑牢。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而对权力最有效的监督就是建立严密的监督制度体系,遇事有章可循,用制度管人管事,构筑起严密的制度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