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大对失职渎职行为的问责力度

发布时间:2015-01-08 10:16:01   来源:普洱市纪委

依法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既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必然要求,也是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迫切需要。对失职渎职行为进行党政问责,是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必要补充。 下面,笔者结合纪检监察部门实际,就如何加大对失职渎职行为的问责力度提出几点肤浅的建议。

一、失职渎职的定义、主体及类别

(一)失职渎职的定义

失职是指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未依照规定履行自己的职务,致使本单位造成损失的行为。 渎职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致使国家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失职渎职违纪主体

通常情况下,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人一般可以划分为三种:一是直接责任主体,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起决定作用的人员。通常指具体经办或直接实施某项工作的人员。二是主要领导责任主体,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通常指直接分管或包抓某项工作的部门或单位的副职。三是重要领导责任主体,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直接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通常指部门、单位“一把手”和参与决策工作的其他副职。

(三)失职渎职行为类别

常见的失职渎职行为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国家公职人员不执行本部门行业或上级有关管理规定,导致发生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重大责任事故的案件,造成人员死亡或较大经济损失,在当地产生一定影响。二是对本单位违规行为、事故隐患长期失察或发现后不及时报告、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导致违法结果的发生,此类情形是失职渎职案件的主体。三是对所辖范围内干部群众的思想问题和工作生活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未能及时妥善处理,从而引发了事故的发生。

二、失职渎职的危害

公职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失职渎职行为,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突出问题之一,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危害性主要表现为:

(一)造成国家公共财产遭受巨大损失。从近年来我县检察机关查处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情况来看,被查处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是因失职渎职行为而造成犯罪的,同时给国家公共财产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二)严重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或疏于职守,或恣意滥用,或以权谋私,轻则导致国有资产流失,重则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严重阻碍经济社会发展。

(三)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在安全生产、食品卫生、房屋拆迁、社保资金、环境资源、医疗医药、教育管理、企业改革改制等领域的失职渎职行为和失职渎职犯罪,严重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四)破坏社会公平公义。一些执法人员失职渎职则破坏社会公正,损害法律权威,践踏法制尊严。如少数司法工作人员充当黑恶势力犯罪的“保护伞”,包庇纵容黑恶势力犯罪,为犯罪分子称霸一方、牟取暴利提供便利条件,或者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逃避处罚,甚至直接参与犯罪,严重破坏了社会的稳定和公平公义。

三、近年来我县失职渎职案件的查处情况

2009年,对县民族中学体罚学生事件中12名教师的渎职行为、县教育局2名主要领导的失职行为进行了行政问责。2011年,对县卫生局、畜牧局主要领导擅自变更建设项目规模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了党政问责。2012年县计生局遗失、伪造文件事件对主要领导进行了党政问责。

2009年至2013年,我县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失职渎职案件10件10人。其中:滥用职权4件4人,玩忽职守7件7人(同犯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1件1人);判实刑5件5人,定罪免刑5件5人。共造成经济损失1253.8959万元,造成林地损失82亩;挽回经济损失81.136万元。

四、加大对失职渎职行为问责力度的几点建议

深刻认识失职渎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惩治失职渎职行为的重要性,纪检监察机关要与检察机关沟通协作、互通情况、形成合力,形成司法处理、党政纪处理、问责处理共同打击失职渎职行为的情形,不留死角。下面,就如何加大对失职渎职行为的问责力度,提出以下几点肤浅建议。

(一)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群众依法检举失职渎职行为。纪检监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失职渎职行为的实质及危害等内容的宣传,使广大干部群众认识到失职渎职也是违纪违规和违法,引导干部群众积极检举揭发失职渎职行为。检察机关要根据不同时期、不同领域的失职渎职问题的特点,结合本地和外地侦查终结的典型案例深入持久开展法制宣传,做到以案释法,努力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同时通过严查失职渎职犯罪案件扩大社会影响,提高检察机关的知名度,进一步调动干部群众的举报热情,为问责和查办失职渎职案件提供可靠的案源基础。

(二)拓宽工作视野,积极发现失职渎职行为。举报仅仅是取得案源的一个渠道。要有效预防在先,必须增强职业敏锐性,主动出击,摸排线索,苗头治理。一是注意从平时工作、生活、交往中及从新闻媒体、街谈巷议中发现线索,及时发现对中央、省、市和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不到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涉及失职渎职的问题。二是注意从相关部门的信息,简报中发现有关渎职侵权犯罪线索信息。三是通过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广泛收集社情信息,从中挖掘失职渎职行为线索。四是通过开展下乡接访、巡回接访,召开信访听证会,深入群众调查、收集有关人员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信息。五是围绕反常现象,挖掘幕后信息。六是通过政风行为热线、开展执法检查和纠风治乱等渠道,了解情况,发现问题。七是建立执纪执法部门联络机制和案件线索内部移送机制,纪检监察、检察、公安、法院、审计、工商、税务等执法执纪部门协调配合、信息沟通、资源共享,建立起协调、畅通、快捷的案件线索移送和情况反馈机制,增强发现线索的能力。

(三)提高执纪水平,正确查处理失职渎职案件。在问责失职渎职行为工作中,一是要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纪、政纪、法纪,坚持在纪律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失职渎职,都必须依纪依法严肃处理。严格按照党政问责办法和党纪政纪、法律法规开展对失职渎职行为的问责工作,情节严重的党纪、政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二是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和法律为准绳,全面客观的开展调查,准确认定失职渎职行为的情节和后果,严肃地予以处理。三是要坚持从严处理与保护党员干部权利并重,坚持实行惩处与教育相结合,既维护纪律和法律的严肃性,也要教育被调查处理人及广大党员干部。四是要正确运用政策和策略,体现宽严相济,区别对待。对失职渎职人的处理要考虑到主观意愿和客观实际,如有些安全生产事故的失职渎职案件,事故一发生,就要开展调查,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这时,就要充分考虑,实事求是界定行为人的情节,正确区分失职渎职与工作失误,以保护党员干部干事热情。  

(四)争取得到各级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失职渎职行为的主体都是公职人员,他们的行为不同程度的体现出党委、政府的意志,因此一旦公职人员因失职渎职的行为需被追究责任时,他们总会想方设法去寻求一种庇护自己的政治依靠,因而我们在处理失职渎职事件的工作实践中,往往会受到上级部门和领导对个别行为人的善意的庇护和宽容,但是对违纪违规人员的容慈势必会消弱国家职能,破坏政府形象,直接影响国家管理活动,造成人民群众对党委、政府的不信任,甚至反抗。因此,纪检监察机关在对失职渎职行为进行问责时,一定要向党委、政府的主要负责人阐述失职渎职行为给社会带来的严重危害性,争取党委、政府对失职渎职问责工作的有力支持,这样,失职渎职问责工作才会顺利开展。

(岩来刀   普瑞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