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2011年1月至2012年3月,朱崇伟在担任宁洱县林业局局长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致使他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造成公共财产损失15481363.5元;2008年1月至2012年12月,在担任宁洱县农业局局长、林业局局长、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140000元。日前,朱崇伟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