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凤庆县出台《规范谈话函询办理工作的暂行规定》,切实解决群众反映性质不严重、情节轻微的一般性问题和反映笼统、不具体或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
谈话函询主要采取“发函由被反映人作情况说明”和“由县纪委有关领导及工作人员与被反映人谈话”两种方式进行。谈话对象在谈话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就反映的问题写出情况说明或书面检查,经所在乡镇、县直单位的党委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签字后报县纪委;函询对象根据《函询通知书》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回复,经所在乡镇、县直单位的党委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签字后报县纪委。
今年来,该县纪检监察机关共发出《函询通知书》13份,要求13个部门对函询情况进行书面回复,并责令12个部门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杨成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