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陵:推行政府采购“1234”工作法 实现从“问题”到“经验”的深刻转变

发布时间:2015-12-18 17:35:28   来源:保山市纪委

2015年6月,龙陵县政府采购中心原负责人赵永群,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这是继2008年12月,龙陵县纪委监察局对龙陵县政府采购中心原主任李维英受贿案进行了查处后的政府采购方面的又一起案件。针对政府采购领域存在的问题,该县以问题为导向,积极探索政府采购监管新路子,全面推行政府采购 “1234”工作法,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机制、严格追责,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

制定“一个管理办法”。针对制度不完善和职责不明确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龙陵实际制定了《龙陵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和《龙陵县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后各方当事人工作职责的通知》。《监督管理办法》从监督的主要内容、评审现场的监督、信息公开的管理、政府采购活动审批事项的管理、责任追究五个方面强化了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管,有效解决了监管有漏洞的问题。《明确职责的通知》对行政主管部门、采购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政部门、监察部门、采购中介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进一步解决了职责不明确的情况。

健全“两项工作制度”。一是健全政府采购预算制度。将政府采购预算作为部门预算的重要内容,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各单位采购预算情况进行分类汇总,对同类项目进行打捆招投标,以取得规模效益,提高采购效率。对已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其资金财政不再拨付部门,采购结束后由财政直接支付给供应商。二是健全采购人员管理制度。探索建立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等从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和执业考核,推动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职业化进程。建立集中采购机构内部岗位标准和考核办法,形成优胜劣汰的良性机制,不断提高集中采购机构专业化操作水平。

强化“三种监督方式”。一是强化评审现场管理监督。坚持依法有据、责任明确、有错必纠、应对及时的原则,普通分散采购,实行双人现场监督制度。公开招标评审,邀请公证机构公证人员全程公证。社会公益性项目及采购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邀请新闻媒体全程参与监督。二是强化信息公开管理监督。明确公开范围和主体,其中:采购项目信息由采购人或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公开;采购审批事项信息由财政部门负责公开;监管处罚信息由财政部门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由相关主体依法公开。三是强化审批事项管理监督。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相关规定依法办理政府采购审批事项,做到“三审核”“三公开”。“三审核”即依法审核、调查审核、延伸审核。“三公开”即及时在指定媒体和《政府采购审批公示栏》内公开申报情况、审核情况、审批结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明确“四类追责主体”。一是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责任追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存在“违规改变采购方式”、“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等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对采购供应商和中标供应商的责任追究。采购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等情形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标供应商存在“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等情形的,没收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三是对评审小组成员的责任追究。评审小组成员存在“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以评审小组成员身份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等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分,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评审小组成员存在“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情形的,给予警告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评审小组成员取消评审小组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是对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