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 出台谈话函询办法坚持抓早抓小

发布时间:2015-12-17 15:01:02   来源:德宏州纪委

经德宏州纪委常委会审议通过,12月10日,州纪委印发《德宏州纪委州监察局规范谈话函询办理工作办法(试行)》,充分发挥谈话函询在纪律审查中的重要作用,坚持抓早抓小,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

谈话函询是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及时处置的重要纪律审查方式,适用于反映性质不严重、情节轻微的一般性问题,反映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反映笼统、不具体的问题,分谈话办理和函询办法。办法规定,谈话对象的书面检查和函询对象的情况说明,由所在县市、单位和上级主管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纪委书记(纪检组长或纪工委书记)签字背书,报上级纪委审查,对发现违纪问题,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进一步初核或转立案调查;对违纪问题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进行问责或组织处理;对反映问题失实的,了结处理。对未主动说明情况或者故意隐瞒问题的,一律从重处理;对主动说明组织未掌握的问题,可以从轻处理。

此外,办法还明确,开展谈话函询工作不得积压拖延,严格审查程序,对违反审查纪律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处理。

(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