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预防腐败行为。龙陵县创新监管机制,采取七项措施,规范乡镇、县直各相关部门工程建设项目自行发包活动。
强化学习培训,打牢理论基础。“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等方式,组织对各乡镇、县直各相关部门从事招投标活动人员进行《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招标投标知识的学习培训,利用反面典型开展警示教育活动,提高相关人员的业务技能和法律意识、服务意识、廉洁意识和依法行政意识,增强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增加工作透明度,杜绝暗箱操作,净化市场环境。通过学习培训,各乡镇、县直各相关部门工程建设项目自行发包观念得到普遍增强,全县工程建设项目自行发包工作不断规范,逐步走向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
实行管办分离,理顺管理体制。按照“政府主导、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规范运行,部门监管、行政监察”的原则,调整充实了龙陵县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全县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的统一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管理,以及负责指导、监督乡镇、部门依法开展自行发包活动。各乡镇、县直各相关部门成立工程建设项目自行发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本乡镇、本部门自行发包管理重大问题的决策、重大事项的协调、领导工作,拟定自行发包的具体规则和制度,配合相关部门受理投诉、查处自行发包活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同时,明确乡镇组织的自行发包项目必须统一进入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不得在场外交易,县直部门组织的自行发包项目由县直部门自行组织,并接受县发改局、财政局、政务管理局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现场监督。实现了“统一进场、管办分离、规则主导、全程监管”的运作机制。
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发包活动。在健全完善《龙陵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关于严格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配套制度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龙陵县工程建设项目自行发包管理办法(试行)》,规范了乡镇、部门发包审批、发包范围和标准、发包方式、投标和开标评标定标要求、资格预审办法。规定了纪工委、乡镇纪委、发改、住建、财政、审计、工商等部门的职能职责,明确了乡镇的项目发包应邀请项目所在村(社区)、村民小组人员参与监督。同时,完善了工程建设项目自行发包评标(谈判、询价)小组组建、信息公开、投标人异议处理程序、保证金收退和建设资金管理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了乡镇、部门自行发包活动,健全了监管体系,加大了监管力度,将乡镇、部门自行发包监管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从源头上预防了腐败行为的发生。
明确范围标准,严格运行程序。一是明确发包范围。凡属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项目、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项目、政府主导的融资以及利用国债资金的项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和赠款、各级政府认定的其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活动列入发包范围。二是明确发包规模标准。由项目审批或主管部门同意,不进入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50万元的必须进行公开发包;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下的可进行邀请发包、竞争性发包和直接发包。三是明确运行程序。规定了发包审批、信息发布、资格审查、评标(谈判)小组组建、中标公示、发包保证金收退等各个环节的操作程序,使乡镇、部门自行发包活动依法依规、规范有序开展。
创新监管机制,强化监督管理。一是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各乡镇、各相关部门的自行发包活动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严格发包项目审批程序,严禁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活动,加强项目建设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二是明确职责分工。发改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自行发包工作,对发包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其他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发包活动实施监督;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负责对进入本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活动进行综合监督,并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做好有关工作。三是严格发包过程监管。相关监督部门按职责分工重点对审批核准、信息发布、发包文件制作、评标(谈判)小组组建、评标定标、合同履行等环节监督,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严肃发包活动,强化责任追究。一是规范自行发包投诉处理。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向社会公布监督部门的投诉电话、联系方式,依法受理发包投诉。二是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工程建设项目自行发包监督部门联动机制,加强协调配合,严肃查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排斥潜在投标人、围标串标、违规评标定标、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三是严肃工作纪律监督。国家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项目自行发包活动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或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工程建设发包活动,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或泄露保密资料、与投标人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评标小组成员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接受和个人提出的倾向性意见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有擅离职守、收受非法利益、泄露保密资料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开展专项整治,净化市场环境。以住建部门牵头,组织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每季度对乡镇、部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在建筑市场方面重点整治施工、监理、检测等企业无相应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的行为和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的行为。在招标投标(发包)方面重点整治肢解项目行为,应公开招标(发包)的项目实行邀请招标(发包);设置过高、过多资质等要求,特定地域业绩及奖项作为招标条件等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投标人租借、挂靠资质和围标、串标等。通过专项整治活动的开展,违法违规行为得到进一步整治,取得了明显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