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 “五严格”促案件审理“零错误零申诉零违纪”

发布时间:2015-12-02 17:42:59   来源:德宏州纪委

“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违反工作纪律,不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对下属单位设立‘小金库’行为不制止、不纠正;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对抗组织审查;……”日前,德宏州纪委官方网站连续公布了5个典型腐败案件,用党章党规党纪衡量违纪行为,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突出对违反“六项纪律”行为的审查,全面推行用纪律的语言描述违纪行为,将违纪问题与涉嫌犯罪问题分开表述。“五严格”规范案件审理,实现“零错误零申诉零违纪”。

严格案件的定性、量纪程序。对违纪事实认定和案件的定性、量纪始终坚持“二十四字”方针,严格审理程序、严格审核把关、严格监督制约、严格法纪适用,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和“三个区分开来”、“三个区别对待”。违纪案件的审查处理必须经过案件审理室初步审核,案件审理小组集体审核,纪委书记办公会集体审议,州纪委、州监察局或州委、州政府集体审定,重大疑难问题请示汇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工作做到民主决策、层层监督、层层审核,严防个人说了算或其他人员插手干预案件审查。

严格保障被处分人的合法权益。对每一件审查的违纪问题都严格开展审理前谈话,与被处分人见面,告知被处分人享有的合法权益,听取意见和申辩,核实调查组认定的违纪事实,确保违纪事实认定更科学、定性量纪准确无误。

严格处分决定的执行。做到处分决定下达后1个月内,送到被处分人手中,告知被处分人申诉的程序,听取被处分人的意见建议。同时,在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开展一次警示教育活动,通报案件审查处理情况,用身边的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广大党员干部,抓早抓小,防止“好同志”变成“阶下囚”,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要求。

严格涉案款物处理程序。对违纪事实认定和决定收缴的涉案款物,涉案款物收缴处理情况均在处分决定书上载明,制作涉案款物执行通知书,通知承办案件的纪检监察室办理收缴手续,并报案件审理备案。

严格问题督促整改。对案件审理工作中发现涉案单位存在的问题,采取制发纪律检查建议书或监察建议书的形式,督促其纠正和整改。

今年以来,德宏州纪委案件审理室审结违纪违法案件23件23人,其中:县处级20人、科级3人。给予党纪处分22人,其中:警告8人、严重警告7人、撤销党内职务1人、开除党籍6人;给予政纪处分11人,其中:记大过3人、撤职3人、开除公职5人。给予双重处分 10人。正在审理案件2件2人,均为县处级;先后到发案单位开展警示教育17场次,受教育党员干部600余人次;制发纪律检查建议书1件次和监察建议书2件次;案件审理工作实现“零错误、零申诉和案件审理干部零违纪”。(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