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宁:理顺四个关系落实两个责任

发布时间:2015-10-26 14:28:33   来源:保山市纪委

昌宁县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中,注意理顺四个关系,促进全县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

理顺“组织协调”与“统领”的关系。县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章的规定,站在全局的高度协助县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的整体部署,积极当好参谋助手,正确分析形势,针对全局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向县委提出建议,为县委决策提供依据。

理顺“组织协调”与“负责”的关系。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面广量大,每一项工作都涉及方方面面,各部门的职能和地位决定了其发挥作用的局限性。县纪委监察局主动承担起组织协调的职责,督促全县乡科级班子党委履行主体责任,纪委(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反腐合力。

理顺“组织协调”与“指导”的关系。充分发挥上下级纪委之间的业务指导作用,县纪委监察局督促乡镇纪委落实“三转”,把主要精力用在监督执纪问责上;制定好反腐倡廉建设工作规划和阶段性目标,并加强督促检查,狠抓落实;帮助下级纪委协调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的具体问题,对一些重要工作组织力量进行帮助指导,对一些疑难案件主动派人协助查处,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主动联系,会商解决。

理顺“组织协调”与“参与”的关系。县纪检监察机关认真受理群众来信来访,鼓励群众揭发举报“四风”和腐败问题,激发人民群众支持和参与反腐的政治热情,扩大反腐声势,依靠群众举报纠正“四风”,突破大案要案、严惩腐败分子。

(穆华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