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以最严的责任追究促进“两个责任”的落实

发布时间:2015-10-23 15:32:53   来源:昆明市纪委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于追究。凡领导班子成员在任期内发生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不论职务和岗位发生何种变化,都要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近日,昆明市制定出台《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责任追究办法》,以最严的责任追究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落实。

《办法》明确,在落实主体责任中,出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督促不及时,责任分解不明确,工作任务未完成,导致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群众反映强烈的;未定期听取同级纪委工作汇报,未及时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采取措施推动解决,导致连续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用人失察失误,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不良后果等十二种情形的,将对领导班子进行责任追究。对出现未定期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未定期听取纪委工作汇报,未采取措施推动解决重大问题,导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群众反映强烈;对领导班子成员疏于监督管理,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未及时督促纠正,对重要信访件不阅批,对重要案件不指导、不督办,导致连续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等九种情形的,将对党委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对出现落实“一岗双责”不力,未针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制定防控措施,导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群众反映强烈的十种情形的,将对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进行责任追究。

同时,《办法》还规定纪委在落实监督责任中,对出现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党的各项纪律执行情况,以及中央、省委和市委反腐倡廉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未进行监督检查,未对违反纪律的行为严格执纪监督问责,导致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协助党委抓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措施不到位,导致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违纪违法案件等十二种情形的将对纪委领导班子、纪委主要负责人和班子其他成员进行责任追究。

对领导班子进行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进行调整处理。对各级党委、纪委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进行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问责、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对发生的问题推卸、转嫁责任;出现问题后,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危害后果扩大;职责范围内连续发生违纪违法案件或者发生窝案串案,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还将从重追究责任。

据悉,今年以来,昆明市已对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导致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8名责任人给予了党政纪处分。以严密的制度笼子,严肃的责任追究促进了“两个责任”的有效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