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昆明市纪委监察局制定出台了《昆明市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提前介入审理工作制度》,对哪些案件需要提前介入,提前介入的程序,提前介入人员职责等进行了明确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了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提前介入审理工作。
科学界定范围,提前介入审理的案件,主要针对纪检监察机关自办案件中案件检查部门已查清主要违纪事实并提出倾向性意见的重大案件或者案情复杂、疑难、分歧意见较大的案件;领导批示要求严肃查处的突发案件或大案要案;媒体披露、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需及时处理的案件。
规范介入程序 ,案件审理部门应指定两人以上审理人员介入案件,并确定主办人员;全面审阅案卷材料,做好阅卷笔录;对事实认定、证据鉴别、定性量纪和办案程序等形成基本判断,针对案件调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意见和建议;在审阅案卷及向案件检查部门了解案件查办相关情况的基础上,形成提前介入审核意见。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状况作出基本判断,明确下一步调查取证重点和方向;对案件定性和处理走向作出初步判断,提出建设性意见;对有关程序和手续的完善提出意见;将提前介入的审核意见报分管案件审理部门领导审批后,及时反馈案件检查部门,供案件检查部门在开展调查取证等工作时参考。
明确提前介入人员职责 ,按照“二十四字”办案基本要求,全面鉴别审核证据,正确适用党纪政纪规定,及时准确处理案件;对案件检查部门的案件调查方式、证据收集、办案程序、违纪款物收缴等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坚持查审分离原则,审理人员不参加案件调查取证,不以查代审或以审代查,防止查审不分;加强与案件检查部门的协调沟通,了解线索来源、案件背景和被审查人社会关系,全面掌握案情;严格遵守办案纪律和保密纪律。
制度的出台,将有利于发挥案件检查和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作用,缩短办案时间,确保办案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