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六项措施”促进纪工委履行监督权

发布时间:2015-09-06 17:06:18   来源:滇中产业新区

嵩明县积极探索“六项措施”,力促四个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更好落实对县直管辖联系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使监督执纪问责主业聚焦再聚焦。

用好监督权。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参与县直管辖联系部门(单位)“三重一大”事项监督,根据工作需要列席相关会议制度的基础上,在履行监督责任发现所负责部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派出纪工委负责人及时报告县纪委,并协助开展工作约谈或廉政约谈,促进派出纪工委监督由“走马观花”式向以“问题导向”为主的深入监督转变。

用好检查权。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结合一个时期的工作重点,采取听取汇报、个别谈话、座谈走访、民主测评、征求意见,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财务账册、会议记录,以及明察暗访等方式,加强对县直管辖联系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重点检查或专项巡查,促进派出纪工委监督由“面面俱到”向“紧扣重点”转变。

用好建议权。针对县直管辖联系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的问题、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和其他党规党纪以及依法行政行使职权和廉洁从政等情况,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应向所其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县直管辖联系部门(单位)无正当理由的必须采纳并积极整改,促进派出纪工委监督由“口头提出存在的问题”向“书面提出整改意见”转变。

用好调查权。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按照规定的权限和要求开展信访初核和案件检查工作。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县直管辖联系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他人员违纪违法问题或其他重要情况时,要及时书面报告。县直管辖联系部门(单位)干部涉嫌违反党纪政纪需要立案调查的,由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提出立案建议,经县纪委常委会或监察局长办公会同意后,由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组织开展调查工作,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促进派出纪工委监督由“被动安排”向“主动发现”转变。

用好执纪权。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发现县直管辖联系部门(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向县纪委分管领导报告并提出问责建议。发现其工作失职、渎职及其他违纪违法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部门(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促进派出纪工委监督由“根据县纪委安排开展工作”向“派出纪工委对管辖联系部门(单位)履行监督责任”转变。

用好考核权。将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对所管辖联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日常检查和半年考核结果作为实绩评定的重要内容,纳入对县直管辖联系部门(单位)年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绩效考评工作考核,增强派出纪工委监督的话语权和考核结果运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