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9年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来,经历16年的探索和实践,丽江市建立了保障责任制落实的领导、协调、责任、督查、奖惩、测评、保障和创新八项工作机制,实行“三个结合”,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取得明显成效。
责任分解实行内分和外分相结合。每年初,市纪委监察局协助市委、市政府,对全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要任务进行分解,明确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把责任明确到各级各部门。在市纪委监察局内部,按照工作职能职责,对全年工作任务进行分解,由副书记牵头,纪委常委、副局长协助,由各室、各纪工委监察分局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具体抓落实,做到了目标明确,措施到位,责任到位,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为推动“两个责任”的有效落实,列出了党委(党组)主体责任清单,将党委(党组)的集体责任细化为28项、主要负责人责任细化为17项、班子成员的责任细化为9项;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把党委(党组)主体责任细化为6个方面36项。列出了纪委监督责任清单,将监督责任细化为8个方面36项;层层签订《监督责任书》,把纪委(纪检组)的监督责任细化为8个方面共51条。市纪委与5个县区纪委书记和15个市直部门纪委(纪检组)负责人签订了监督责任书。对省纪委、市纪委全会安排部署的任务分解为7个方面41项,明确了责任、任务和工作完成时限,并认真抓好落实。
责任考核实行日常和集中相结合。不断修改完善《丽江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暂行办法》,把平时的督促检查情况纳入年底考核,将年底考核、年中督查与日常监督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对班子成员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每年7月,组织督查组开展半年专项督查;每年12月,组织考核组,由市委常委带队,对各县区和市直(省属)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各纪工委监察分局在平时深入各级各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时认真做好台账记录,在评定考核等次时,充分参考各纪工委监察分局和审计、政法、信访等综合部门的意见,评出优秀单位、合格单位、基本合格单位和不合格单位。今年7月,组织8个督查组,出动人员120人次,对全市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情况进行了督查,指出存在问题900多个,一一建立台账进行整改落实。
责任追究实行惩处和整改相结合。不断修改完善《丽江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每年对考核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单位,进行了通报批评,对主要领导进行了诫勉谈话,下发了整改建议书,责成制定整改措施,认真加以整改,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对领导班子成员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的单位进行了责任追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严肃查处;今来,对28个优秀单位和51个合格单位进行了奖励,对6个基本合格单位和5个不合格单位进行了通报批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了诫勉谈话并限期整改,各级领导干部接受监督的意识明显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