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宁:明责、定责、述责、亮责让县级领导落实主体责任不缩手

发布时间:2015-08-29 10:43:18   来源:保山市纪委

2015年以来昌宁县强化措施,以明责、定责、述责、亮责四措施,切实让县级领导率先垂范,敢于当担,抓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做到把主体责任放在心上、抓在手上、落实在行动上。

强化学习明责任。县委常委会、县委常委扩大会多次学习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规定》、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学思践悟”栏目关于落实主体责任的文章和各级纪委关于落实主体责任不力被追责的典型案例通报,让县级领导明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是份内之责、应尽之责,抓不好会被追责,从而再次敲警钟、再次提高责任意识,为抓好主体责任打好思想基础。

制定方案定责任。2015年,昌宁县委常委会 2次集中讨论落实主体责任工作方案和2015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工方案,进一步明确县级领导对2015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牵头主抓事项110项,县委领导牵头事项68项;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牵头5项;县人民政府领导牵头事项32项;县政协主席牵头5项。把县级领导的主体责任固定下来,明确到具体事项和完成时限,同时明确县级领导在抓好牵头事项的同时,必须抓好分管联系部门和挂钩乡镇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定期汇报述责任。昌宁县要求县级领导每半年向县委常委会汇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1次,8月19日该县召开县委常委会专门听取县委常委、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县政协主席和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汇报。各县级领导围绕2014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存在问题整改分工完成情况,2015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工完成情况,履行“一岗双责”情况及个人廉洁自律情况进行专题汇报。会议结合县级领导汇报情况,对照责任分工对上半年全县落实主体责任情况进行分析,并对下一步如何强化落实形成具体意见。县级领导落实主体责任情况如何一听就明、一对照就出差距,谁也不敢再放松。

强化公开亮责任。县级领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除定期亲自向县委常委会汇报以外,还要上报书面材料,并逐一把县处级领导落实主体责任情况在昌宁县纪委监察局网站的“落实两个责任”栏目上进行公开,让群众监督、让分管联系的部门和挂钩乡镇的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监督,看县级领导的情况汇报是否真实、工作是否到位。同时,在全县党委(党组)中起率先垂范的作用,让乡镇和县直单位党政“一把手”确实扛起主体责任,班子成员认真落实“一岗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