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泸西县出台的《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不力的七种情形实施问责。
问责情形分别是: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工作损失的;对重大事件隐瞒不报,不如实、不按时报告的;对被监督检查部门或单位的意见、建议不及时答复、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深入实地监督检查,未能按要求完成任务的;有吃、拿、卡、要行为的;监督不力,工作效率低,完不成检查任务的;其它应追究责任的情形。对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开展监督检查时违反工作纪律的,根据《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和《云南省加强作风建设问责办法》进行问责;情节严重的,依照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