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川县抓实“领导责任制、牵头负责制、年度考核制、述责述廉制、责任追究制”五项制度,推进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落实。
实行“领导责任制”,工作责任到位。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切实履行党委第一责任人责任,明确了县委书记和县长第一责任人的领导、推动、监管和自律等方面的主体责任,坚持抓改革、促发展、保稳定、反腐败“四位一体”工作格局,常研究、常部署,县委主持召开了2次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议和5次常委会议听取和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开展了3次专题调研。
建立“牵头负责制”,任务分工到位。制定出台了《剑川县2015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要任务分解》和《剑川县2015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明确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内容、任务目标、责任人和时限要求。将目标任务细化分类,分解到县级领导,明确到牵头单位、协办单位的责任,确定了牵头和协办责任人。
创新“年度考核制”,目标任务到位。实行动态考核与动态评价、共性指标与个性指标、半年检查与年终检查、实地考核与民主测评、考核结果与评先评优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运用考核效果,将责任评价、责任追究落到实处。逐项检查年初签订的责任目标完成情况,量化细化考核指标,按照《考核办法》进行百分制考核。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落实“述责述廉制”,现场评议到位。实行乡镇和部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届内向县纪委全会述廉工作制度,由县委委员、县纪委委员、县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离退休干部等对现场述廉人员进行现场质询和测评,把评议结果作为评先评优、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督促了主体责任的全面落实。
推行“责任追究制”,结果运用到位。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纳入全县目标考核,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制度,对1个基本合格、2个不合格单位的领导班子,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责令限期整改;对2名基本合格、3名不合格领导干部,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1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王学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