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为责任制考核重扣分立“新规”

发布时间:2015-08-07 10:21:47   来源:保山市纪委

近日,保山市着手研究2015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相关事项,最引关注的内容要数重扣分原则的调整。所谓“重扣分”,是指如果年内县区或市直单位有县处级领导干部被立案查处或问责,将在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扣分。“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直接在年度考核总得分中扣分,不存在权重问题。二是扣分值相对较高,比如主要领导被立案查处,每人次扣41分。此次重扣分原则调整,是在2012年已有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从三个“不再”下功夫,力促重扣分扣得更科学。

分档次扣分,不再“一票否决”。2012年起,被考核单位主要领导一旦被立案查处,每人次扣41分,当年考核必定为“不合格”(60分以下);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一旦被立案查处,每人次扣21分,当年考核必定为“基本合格”( 80分以下至60分及其以上)甚至“不合格”。为区分出不同处分档次的追责力度,“新规”中扣分分值依受处分档次来定——受到严重警告及其以下处分的,主要领导和班子其他成员每人次分别扣21分和11分;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每人次分别扣41分和21分。意味着领导干部受到严重警告及其以下处分,单位责任制考核为“合格”或“基本合格”不再因此被一票否决。“这在严肃查处的新常态下,有利于保护违纪违规本人和单位其他干部干事积极性。”有领导干部说道。

设置“追溯期”,不再“各打五十大板”。“对立案时违纪违规人员已调离违纪违规行为发生时所在单位的,该怎么扣分?一直是年底考核中最头痛的问题。”市纪委一位干部坦言,“虽然之前有各扣一半的规定,但操作下来,原单位和现单位的怨言都不少。”针对这个难题,“新规”综合了警示教育效果,社会影响等因素,设置了1年的“追溯期”。明确立案或问责时违纪违规人员已调离违纪违规行为发生时所在单位的,如调离时间不满1年,对违纪违规行为发生时所在单位扣分;调离时间超过1年,对违纪违规人员现单位扣分。尽量减少“人早走,‘分’没走”和“人还新,但还‘附赠’重扣分”的情况。

定“死”年份,不再“年底再看”。“像昌宁县委原常委、田园镇党委原书记刘杰案这样,在2014年考核定档前立案,在2015结案,该在哪一年扣分?我们也很纠结。有同志认为在2014年考核中扣,既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又让昌宁县2015年轻装上阵;也有同志认为到结案后再扣才能体现工作严肃性。”市纪委一位领导说,“之前没有明确规定,遇到类似情况,也只有到年底考核中再讨论,其实也是不够严肃的。”为避免这种“纠结”,“新规”明确“立案至结案时间跨年度的,在结案当年扣分”。在呼应“分档次扣分”原则的同时,体现了工作严肃性。让扣分年份定“死”,不以考核组或被考核单位的意愿转移。( 杨建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