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出台加强民生资金监督检查办法

发布时间:2015-07-29 10:58:08   来源:普洱市纪委

为切实加强民生资金的监督检查,保证民生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廉洁、高效,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普洱市纪委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出台了民生资金监督检查办法。

《办法》明确,民生资金监督内容包括,民生资金政策落实情况、部门监管履职情况、资金运行情况、资金审批拨付情况和资金专账管理情况;民生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审核拨付,资金发放的流程是否科学严谨。是否有挤占、挪用、套取、截留、贪污、私分民生资金问题;民生资金是否按时、足额发放,是否存在基层单位“滞留、截留、挤占、挪用”民生资金的现象和行为;民生项目资金是否按资金计划投入,有无资金落实不到位或虚假配套问题;民生项目实施单位在财政补贴申领过程中,是否存在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等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办法》规定,全市建立市、县(区)、乡(镇)、村四级民生资金监察管理系统,对民生资金实施有效的监督检查。细化监督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对财政、审计和各职能部门落实民生资金监管职责情况进行管理督促检查,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和措施,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依法对民生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确保资金规范、安全、高效使用。各级主管部门是民生资金监督检查的责任主体,及时发布民生资金相关政策法规、工作动态、资金办理流程等信息,对本部门、本系统民生资金的下达、拨付、转拨、发放负有监管责任。各职能部门认真开展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紧紧抓住“教育、自纠、查处、规范”四个关键环节,切实解决民生资金在管理使用中的突出问题,规范和完善民生资金管理、使用和监督机制,确保民生资金运行安全、最大限度地惠及于民。

《办法》要求,必须畅通监督渠道,采取网络平台监管、部门日常监管、专门机关监管、社会公众监督四种方式,确保民生资金在阳光下运行。同时,实行严格责任追究。对民生资金监督检查工作和民生资金管理使用工作不重视、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力的,依据中央、省、市相关问责办法进行问责处理;对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报冒领民生资金以及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严肃追究党政纪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加大监督结果运用,将民生资金监督检查结果,纳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作为单位和个人评优评先、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伍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