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五个必须五个严禁”监督管理使用专项资金

发布时间:2015-07-28 16:34:05   来源:普洱市纪委

针对一些地方和单位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违纪违规问题比较突出,存在违规审批,虚报、冒领、套取补贴款,侵吞、挪用、截留、滞留专项资金等与民争利、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现象。普洱市纪委监察局高度重视,作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五个必须五个严禁”纪律要求,切实抓好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必须强化主体责任,严禁权责分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各部门必须认真履行项目主管部门的主体监管责任,切实把监督贯穿于专项资金运行的各个环节,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督促落实整改,适时启动问责程序;对发现违纪问题的问题线索,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必须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内容,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资金拨付额度和动向,严格按不同专项资金的要求执行,不准任意改变。特殊情况,必须按程序报批。

必须执行采购程序,严禁自行其是。工程和项目物资达到国家招标投标要求的,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准自行其是、违规采购。不准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变相指定采购品牌、型号、产地,不准向采购机构和采购经办人“打招呼”等方式插手工程物资采购,不准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

必须公开资金信息,严禁暗箱操作。积极公开专项资金使用政策,动员群众参与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对专项资金名称、项目内容、项目申报、实施进展、资金拨付等情况,要及时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杜绝暗箱操作。有特殊用途,不宜公开的专项资金项目除外。

必须严格资金管理,严禁虚报骗取。严格专项资金管理,不准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不准截留、挪用财政资金;不准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规范项目进度管理,严格资金拨付进度和拨付审批程序,不准超进度拨付工程建设资金,不准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项目实施单位要接受财政及审计部门的监督,不准以各种理由规避监督。

同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监督重点放在对主管部门履行业务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进行再监督、再执纪、再检查上。对群众反映和有关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要进行认真分析梳理,具备立案条件的,抓紧立案,坚决查处,决不手软。认真落实“一案双查”制度,在严查侵吞、挪用专项资金等违纪违法问题的同时,要追究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伍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