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水:强化对党政“一把手”权力行使的监督

发布时间:2015-07-20 15:12:50   来源:怒江州纪委

泸水县始终把加强对党政“一把手”权力行使的监督作为反腐倡廉工作重点,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和制度创新,建立完善了“3+1”权力运行监督机制,即“三个不直接分管和一个末位表态”制度,较好地增强了权力运行透明度,规范了“一把手”管理。

规范选人用人权。干部选拔任用严格执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任前公示、任职试用期等制度,以公推公选、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为主要方式,积极推行干部任免票决制。严格实行用人失察责任追究制,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追究首推者的责任。坚决不允许“一把手”直接分管组织人事工作。

规范财务管理权。确定一名班子成员直接分管财务,具体负责单位财务工作。单位年度财务预算、资金的统筹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由“一把手”审核、监督。单位日常开支,由分管副职签批;单位大额资金支出,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正职审核、分管副职签批;分管副职的支出,由共同经办人签字、本人签批。所有开支须经正职审核后方可报销。坚决不允许“一把手”直接分管单位财务工作。

规范工程项目管理权。工程建设项目应由集体研究决定,一律实行公开招标,并按规定进入招投标中心规范运作。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一律实行招标、竞标、挂牌出让。坚决不允许“一把手”直接分管工程建设工作。

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人事变动、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除紧急处置突发事件外,都有集体讨论研究决定,集体讨论时一把手不事先定调子,一把手必须在其他班子成员广泛讨论并充分发表意见后,实行末位表态。特定事项邀请党代表列席,加强对决策程序的监督。

实行单位主要领导“三个不直接分管和一个末位表态”制度,旨在建立“正职监管、副职分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权力监督模式,使决策、执行、监督等权力相对分离,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制度和权力约束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