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完善案件审理“三项机制”确保党纪政纪处分执行到位

发布时间:2015-07-20 10:36:50   来源:西双版纳州纪委

2014年以来,西双版纳州纪委监察局通过完善“三项机制”,共处分党员、干部16人,确保案件审理过程中党纪政纪处分全部执行到位,让纪律的‘高压线’真正带上‘电’。

建立和完善自觉落实的工作机制

明确责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案件审理室负责处分决定的宣布、送达、回访,收集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对司法机关移送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案件,及时与司法机关联系,并通知违纪人员所在单位办理停发工资手续等工作;受处分人为非州管干部的,通知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其年度考核;受处分人为州管干部的,由州委组织部门负责其职务、级别、工资调整、年度考核、处分决定归档等工作。组织人事部门或下级单位执行处分决定的情况要向州纪委监察局报备。建立制度。多年来,制定了《案件辩析审理制度》、《案件回访制度》等案件审理规定,进一步增强案件审理人员履职尽责的责任意识,为开展党纪政纪处分执行工作提供了坚实基础。加强宣传。案件审理室将党纪政纪处分执行的政策规定用知识问答形式向各级党组织进行宣传;注重针对执行处分中的存在问题,解读党纪政纪条规,耐心向负责同志讲解有关处分执行的要求和政策。

建立和完善督办协调的工作机制

坚持主审人员负责制。案件主审人员对党纪政纪处分执行负有主体责任,具体抓好落实。作出处分执行时明确送达、宣布期限,案件主审人员限期完成,室主任进行督办,回访由分级负责;涉及职务、级别、工资调整的,由案件主审人员依照规定拿出明确调整意见并通知、督促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纪检、组织人事部门落实;涉及年度考核、处分决定归档的,由案件主审人员通知组织人事部门按规定办理;涉及处分解除的,由案件主审人员按期对受处分人所在单位进行提醒。

坚持定期催报制。在规定的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期限内,加强对被处分人所在单位的督促催办。在向被处分人所在单位送达、宣布处分决定时,一并将《处分执行情况报告》表交付,并要求其认真规范填写所有执纪事项后上报;下达处分决定一年后,及时询问被处分人所在单位年度考核情况,督促其按规定进行考核,并将年度考核情况报送处分决定机关。

坚持日常沟通协调制。在涉及党纪政纪处分执行的具体环节时,积极联系协调,注重与相关职能部门保持良好的互动关系,确保执纪工作不打折扣。针对司法机关自行办理的党员及监察对象涉刑案件,主动与司法机关建立良好的协调机制,及时根据司法文书督促案发单位停发违纪人员工资;主动与案发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进行沟通协调,明确执纪事项,不断增强各职能部门执纪工作的主动性。

建立和完善检查考核的工作机制

审理质量由委局机关统一检查。坚持开展案件质量检查工作,把党纪政纪处分执行工作作为案件质量检查的重要内容,由委局机关同步部署,同步检查,同步点评,在增强党纪政纪处分执行意识的同时,帮助基层审理人员熟悉有关规定。在接受委局机关年度考核的同时,也每年都深入各县市、州直各部门对案件审理工作进行自查,通过听取情况、走访等方式开展检查,检查各单位执纪工作是否落实。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案件责任由委局机关考核点评。将案件审理工作作为办案工作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把处分决定是否送达宣布、被处分人职级及工资是否调整等指标作为评选委局机关办案责任制先进单位科室的关键要素,严格审核把关,年内有无发生错案等进行对照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