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 出台《总承包规定》强化监督执纪问责

发布时间:2015-05-29 10:15:02   来源:德宏州纪委

5月27日,德宏州纪委六届59次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德宏州纪委州监察局纪检监察室工作总承包规定》(以下简称《总承包规定》),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聚焦主责主业,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监督执纪问责,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向纵深发展。该规定的出台成为全省首个《总承包规定》。

“中央纪委王岐山书记明确要求纪检监察室对联系地区和单位实行监督执纪问责‘总承包’,德宏出台《总承包规定》,就是让纪检监察室干部清清楚楚知道干什么、怎么干和不认真干事有什么后果。”德宏州委常委、州纪委书记唐定文指出。

准确定位,知道干什么

《总承包规定》明确,纪检监察室工作总承包是指纪检监察室全面履行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项职能,负责对所联系的县市、单位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的制度规定。

总承包的目标任务是从严监督、从严执纪、从严问责,做到情况明、数字准、责任清、作风正、工作实,督促监督联系县市、单位严明纪律规矩,全面落实“两个责任”,严格作风养成,严厉惩治腐败,加强源头治理,强化教育管理,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总承包工作职责主要包括:监督检查联系县市、单位州管领导班子及州管领导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章以及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情况;监督检查联系县市、单位党委(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纪委(纪检组)落实监督责任的情况,对涉及的州管干部实施责任追究;督促联系县市、单位监督对象加强作风建设,监督检查中央、省、州关于作风建设规定的执行情况,调查处理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承办联系县市、单位州管干部的违纪违法案件及其他比较重要和复杂案件的初核、审查并提出处理建议,承办联系县市、单位应由委局机关参与调查事故、事件中涉及的监督对象违纪违法行为和需要问责情形的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按照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的要求,监督、指导联系县市案件查处工作;做好问题线索的管理和处置工作,监督指导联系县市、单位上报问题线索处置;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巡视、州管干部任职前回复州委组织部意见等工作,参加联系县市、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组织协调对联系县市、单位州管干部的诫勉谈话工作;负责了解联系县市、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开展工作情况,综合、协调、指导联系县市、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协助考察了解联系县市、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机构)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情况;负责本部门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八个方面。

围绕监督执纪问责,知道怎么干

围绕监督,纪检监察室应全面了解掌握联系县市、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采取专项检查、集中检查、经常性检查、跟踪检查、明查暗访、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信访核查、案件初核等方式,对联系县市、单位州管领导班子及州管领导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章以及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中央和省重大决策部署及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州、瑞丽试验区建设等州委、州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方面的情况;联系县市、单位执行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生活纪律等方面的情况;联系县市、单位党委(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纪委(纪工委、纪检组)落实监督责任的情况;联系县市、单位执行中央、省、州作风建设有关规定的情况;联系县市、单位州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围绕执纪,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纪检监察室应监督指导联系县市、单位上报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做好案件查办工作。坚持惩处与保护并重、抓早抓小、快查快处、加强协作配合的办案工作原则,突出办案重点,排查案件线索,严格案件线索处置、严格履行办案程序,严格遵守案件调查时限规定,严守办案纪律,严格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

围绕问责,纪检监察室对联系的县市、单位履行问责职责。对联系的县市、单位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落实不力,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或者发生其他党风廉政建设严重问题的;本地区、本单位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或者在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腐败案件,或者对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执行中央、省、州关于作风纪律建设的规定不力,“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的;群众反映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以及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造成恶劣影响,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人用人,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对发生较大以上各类安全责任事故,或对重大建设项目出现严重质量问题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民主集中制不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责任制度不落实,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执行不规范,党组织机构不健全、运行不正常,直接导致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被评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之一的,追究州管领导班子及州管领导干部责任。

严明纪律,不认真干事要追责

纪检监察室未按规定监督检查和没有对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严格执纪,导致联系的县市、单位“四风”问题突出、腐败案件频发,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的;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纠正,导致连续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未落实“一案双查”,对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领导干部未追究责任的;对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认真落实,或者拒不办理,造成不良影响的;查办案件不坚决,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违反办案纪律、保密纪律,以案谋私、跑风漏气,或者发生办案安全责任事故的;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严重影响纪检监察干部形象的;对干预办案应当报告而未报告并且对案件办理造成影响的;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之一的,追究纪检监察室干部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