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川:“六项机制”促主体责任落实

发布时间:2015-05-29 08:53:43   来源:玉溪市纪委

江川县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中,积极探索建立六项工作机制,严格责任要求,确保主体责任层层落实。

建立党组织主体责任报告制度。实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双报告制度,每年12月10日前,各乡镇(街道)、县直各单位党组织向县委和县纪委报告本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重点报告责任分工、责任落实、责任追究情况。第一责任人向县委和县纪委专题报告落实第一责任情况。

建立全委会述责述廉制度。县委常委分别在届中和换届前一年向全委会报告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接受委员评议。严格落实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向上一级纪委全会述廉制度,每年由县委决定乡镇(街道)、县直单位部分主要领导向县纪委全会述廉。

建立党政正职接受评议制度。下级党政正职述责述廉报告报上级纪委,接受纪委委员审阅、评议,评议结果及时反馈,对存在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运用民意测评、问卷调查、第三方调查等方式,全面了解群众对党组织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评价,评价情况纳入干部考核结果评定、作为奖惩使用依据。

建立廉政谈话制度。建立党组织成员之间常态化的谈话提醒制度。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与领导班子成员、下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联系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每年进行廉政谈话不少于一次,把廉政谈话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述责述廉、任职前教育的重要内容和必经程序,提醒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建立纪委约谈制度。按照《江川县关于实行纪委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的规定》要求,推行纪委常委班子成员约谈领导干部制度,听取落实主体责任和个人廉洁从政情况汇报,对存在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

建立“一案双查”制度。在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同时,对党组织的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调查。强化责任追究,凡是所辖范围内出现严重违反作风建设规定、失职渎职、贪污腐败等问题的,党组织及领导班子相关成员应承担领导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实施责任追究。对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长蔓延,或者出现重大腐败问题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实行责任倒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