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对全市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目标任务管理,构筑纪检监察机关办“铁案”的工作导向良好氛围,提高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效率。丽江市纪委监察局制定出台了《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目标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工作主要目标,对案件审理工作中的审理率、按时审结率、质量合格率、处分执行到位率、申诉复查变更、撤销率等都进行目标量化,提出了具体标准;细化了案件审理工作程序和基本要求,确定了案件审理业务指导方法;加强组织建设,细化岗位责任,指明了纪检监察机关领导集体、案件审理部门、案件审理部门负责人和案件审理承办人的工作责任和工作要求。具有较强的规范性、指导性和操作性,对有力促进全市各级纪检机关的审理工作标准化建设,提升全市案件审理工作水平和案件查办质量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目标管理办法(试行)》还对“乡案县审”工作制度进行了完善。2006年7月,为确保乡镇一级纪委的查办案件质量,丽江市纪委以文件形式提出开展“乡案县审”工作要求,充分发挥了县区纪委对乡(镇、办事处、部门)纪委查办案件的监督把关作用,杜绝“以查代审,查审不分”问题的发生。现在根据8年来的“乡案县审”审理工作实践,2014年以来,在市纪委常委会的高度重视下,抽调了案审室、信访室、纪检室、案管室等室的主要负责人,在分管领导者的带队下,组成审理工作调研组3次到部分乡镇和县(区)直部门进行调研与审理指导,听取基层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丽江市纪检监察机关以前的“乡案县审”制度进行了健全和完善,形成《丽江市乡案县审工作制度》,报经市纪委常委会批准后,以作为《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目标管理办法(试行)》附件形式下发。《丽江市乡案县审工作制度》的贯彻执行将有效解决影响和制约基层办案质量的瓶颈问题;强化基层案件审理职能、保障和提高基层案件质量;着力解决乡(镇、办事处、部门)纪委集查案、审案、定案于一身的诸多弊端;进一步平衡县区内量纪幅度和执纪水平,让所办案件经得住历史的检验;对树立纪检机关依纪依法办案、秉公执纪的良好形象起到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