漾濞:做到“六无”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落空

发布时间:2015-05-15 09:27:59   来源:大理州纪委

漾濞县牢牢牵住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牛鼻子”,坚守责任担当、细化责任分解、摸清风险底数、制约权力运行、强化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守好“主阵地”,种好“责任田”,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落空。

领导担责无“推卸”。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的重大决定以来,漾濞县厘清主体责任,强化担当意识,做到党委“不放手”,主要领导“不甩手”,班子成员”不缩手,” 纪委”不松手” 。制定下发了《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和《2015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工作方案》,对党委的主体责任、纪委的监督责任以及责任追究办法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全县的党风廉政建设由县委书记负总责,各乡镇由乡镇党委书记负总责,设党组、党委、党总支的部门由党组、党委、党总支书记负总责,不设党组、党委、党总支的部门由行政负责人负总责的主体责任人,对所负责地区、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总责。主体责任人对党风廉政建设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责任制考核亲自带队。今年以来,县委常委会召开4次专题会议对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研究部署。采取集中谈话和个别谈话相结合的方式,对县级领导班子成员进行廉政提醒谈话,提出抓好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措施,并进行廉政承诺和工作表态。变群众上访为领导接访下访,县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每月1天以上、乡镇领导班子成员每周1天以上到信访接待场所接待群众来访或下访。强化“三转”,回归执纪监督问责主业主责,精简县纪委参与的议事协调机构72个,保留或参与16个。整合各方督查力量,形成督查合力,抽调县纪委、监察、组织、宣传、公安、人社、督查室、广电等部门相关负责人,组成3个明查暗访组,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做到点面结合“全覆盖”。

责任分解无“死角”。针对云南省委第五巡视组巡视漾濞提出的反馈意见,对2015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要任务进行了细化分解,从严明政治纪律、深化改革、纠正“四风”、惩治腐败4个方面细化了27大项51小项工作任务,明确了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从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作风建设、责任追究、工作创新5个项目细化了23项考核内容。分别由县委书记与县委常委班子、人大主任、政协主席和9个乡镇党委书记,县级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了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书。首次由县纪委书记与县纪委常委、派出纪工委书记、纪检组长和9个乡镇纪委书记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书。

摸清底数无“盲区”。 强化廉政风险防控管理,细化措施,逐一摸排查清了领导班子及成员、下属单位、重点岗位、关键环节等的廉政风险底数,共查找出个人风险点4697个,制定防控制度79个。对全县508名副科以上领导干部重大事项,特别是廉洁从政方面、个人财产、子女配偶从业情况建立电子档案,摸清领导干部“廉政家底”,做到“心中有数”。13名党政主要负责人在县纪委全会上公开述廉,接受委员质询和提问。

权力制约无“特例”。按照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总体要求,在全县推行党政部门权力清单制度,通过清理部门权力、编制权力清单目录、公开权力清单目录、规范权力运行等步骤,列出权力清单,明确权力类型、权力名称、法定依据、实施主体和权力运行流程,全县55个县委、政府工作部门和9个乡镇梳理出权力事项1336项。为解决“一把手”权力过分集中和缺乏有效制衡的问题,建立了“四个不直接分管”制度和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末位表态制度,全县各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县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标,由一名副职分管,逐步形成了“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权力制衡机制。

检查考核无“淡季”。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通过随机抽查、动态跟进、季度巡查、半年检查、年终考核五种方式,做到考核检查“长期化”“常态化”。年终考核由县委、政府领导亲自带队并作动员讲话,由县纪委常委任组长,严格考核内容和考核细则,乡镇党委书记和部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亲自汇报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严格主体责任和责任主体。按照“时间过半、任务过半”的要求开展半年检查。从2011年起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季度巡查制度,成立了9个巡查检查组,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巡查。以“查工作计划、问谋划布局,查工作举措、问效率高低,查工作进度、问阶段成果,查工作落实、问责任到位”为重点,紧盯春节、清明、中秋等重要节日和子女升学等重要时段,进行随机抽查和暗访。坚持“科学规范、客观真实、全面完整、及时有效、特色鲜明”的原则,按照工作分类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电子台账,强化动态监管。

责任追究无“弹性”。 严格落实《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追究办法》,对各级党委(党组)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和发生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等6个方面,对各级纪委(纪工委、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不力的6个方面,按照“一岗双责”规定,从严追究责任人责任和领导责任。( 李福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