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德宏州各级党委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省委关于依法执政的各项决策部署,以习近平总书记“三个善于一个支持”重要论述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为指导原则,切实推进依法执政各项工作。
依据宪法法律执政治州。制定了各级党委《工作制度》、《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常委会议题的收集、审定程序》等,从制度上、程序上规范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以及人民团体的关系。同时,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支持政府履行法定职能、依法行政;支持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并要求全州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的党组织要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
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完善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机制,开展了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清理工作,注重党内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的衔接和协调,形成了结合我州实际、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选人用人;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等制度规定;建立作风建设长效机制,依纪依法反对和克服“四风”,把“三严三实、忠诚干净担当”作为一名合格党员领导干部标准;完善和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政治、工作、生活待遇方面各项制度规定,着力整治各种特权行为。
不断探索和完善各级党委依法决策机制。把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会议审定作为党委重要决策的必经程序,切实做到决策于法有据,决策行为和程序依法进行;州委聘请了专门的法律顾问,为理论学习中心组作法治专题辅导和州委重要决策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州委成为全省首个聘请党委法律顾问的州市党委;要求政府法制办列席州委常委会,对常委会中除人事以外的全部议题进行合法性把关,并给出法律方面意见建议供领导决策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