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源县出台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5-04-29 11:01:14   来源:临沧市纪委

为充分发挥责任制检查考核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指挥棒”作用,强化全县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的责任担当,确保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沧源县结合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实践,出台《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暂行办法》。

《考核暂行办法》的出台,一改过去检查考核时间紧、方法单一且“一考定全年”,评价不够全面、客观、准确等问题,在考核方法上采用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主要通过调查了解、日常记载和不定期抽查等形式,对各责任部门(单位)年度责任制目标进展情况和分解抓落实任务完成情况、上级部署工作落实情况等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强化日常监督检查考核,督促考核对象将功夫下在平时,抓好日常基础工作。

《考核暂行办法》更加突出考核结果的全面运用。检查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列入领导干部问责的重要内容,领导干部述廉及民主测评情况记入本人廉政档案。对评定为“优秀”等次的责任单位,参照上级有关规定和做法给予适当表彰奖励;对评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党政主要领导和纪委书记(纪检组长)进行诫勉谈话;对评定为“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被评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给予免职处理,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给予诫勉谈话或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