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两个责任”的部署要求,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今年,瑞丽市结合实际,制定了《瑞丽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和纪委(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实施办法》。
《办法》指出:各级党委要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切实当好本地区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为纪委履行监督责任创造有利条件,对纪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不到位、执纪不严肃、作风不扎实等问题进行纠正;各级纪委要全面落实监督责任,认真履行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职能,积极协助同级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加强对党委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对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进行督促和纠正,对违纪违规行为严格追究责任。加强对同级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更好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作用。
《办法》规定:党委主体责任从党委(党组)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和党委(党组)其他班子成员分管范围内的领导责任三个层面的“加强组织领导、选好用好干部、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从源头上防治腐败、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工作、加强工作研究部署、大力支持纪委(纪工委、纪检组)工作、高度重视廉政教育、带头开展检查考核、做廉洁从政表率、主动研究部署工作、支持纪委查办案件、加强督促指导、参加检查考核、严格廉洁自律”15个方面强化主体责任的落实;纪委监督责任从“协助党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维护党的纪律、推进作风建设、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强化党内监督”5个方面强化落实。
《办法》要求:各级党委、纪委及其主要负责人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市委和市纪委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情况;各级党委认真记录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工作台帐,各级纪委认真记录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工作台帐,领导班子成员如实记录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责手册;坚持完善市委常委、市纪委常委带队检查考核制度;健全完善市委、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委、纪委主要负责人落实“两个责任”情况评议制度;健全完善廉政谈话制度和约谈、函询制度。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部门和单位实行“一案三查”;从组织创新和制度建设上加强和完善内部监督机制,防止纪检监察机关“灯下黑”。
《实施方案》的出台,更加明确了党委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的主体责任,纪委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突出抓好惩治腐败、作风建设、纪律执行工作,把精力放在“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上,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的监督责任,为推动全市党风廉政工作和反腐败斗争提供了更加强有力的保障。(杜永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