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昭通市纪委对昭阳区司法局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行了通报,昭通市昭阳区司法局局长等8人受到免职、党内警告等处分,违规购买的8辆公务公车和违纪资金被全部收缴。
据通报,2013年3月至2014年8月期间,昭阳区司法局违规购买和使用79.84万元的公务用车8辆,以“值班费、过节费、下乡费”等名义违规发放津补贴41.64万元,违规购买53.43万元的办公设备,发放2013年度法律援助办案补助和中央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办案补助时违规提留19.65万元,以“工本费”名义违规收取社区矫正人员费用1.82万元。
通报指出,在上述违规违纪行为中,昭阳区司法局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执行民主集中制,大搞“一言堂”;党政班子其他成员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人人参与违纪;局纪委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反而参与违纪。2015年2月,昭阳区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唐勇被撤销党政职务,局党委副书记周世德、副局长洪月仙、副局长李文建分别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免去党政职务,局纪委书记李春玲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职务,局党委委员、办公室主任汪海鹰和局纪委委员林吉奎分别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局出纳人员马雪艳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违规购买的8辆公务用车和涉及的违纪资金被全部收缴。